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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法律机制研究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法律机制研究
的重要机构,却不享有对人大的提案权,是有悖宪政逻辑的。建议在适当时候,通过宪法修正案,将政协的参政议政和监督权利,上升为“准权力”或程序性的权力。
(三)赋予政协有质询权
在政协会议期间,可仿照人大,可以提出对政府或其所属各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这是使政协的监督权(权利)准权力化、并“提高实效”的一项举措。
(四)赋予政协有违宪审查权
如果让全国政协作为违宪审查机构,按现今政协成员的构成质量(是各界知识精英荟萃之地)和它在国家权力上的超脱地位,以及它应当和可能拥有的政治权威,是足以担当此任的。窃以为这不失为一个新的改革思路。当然,实现这一步已使政协带有“上议院”的职能,如何具体规范,有待细加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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