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法律机制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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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监督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缺乏约束机制,政策法规滞后。 近几年来,党和国家虽然出台了包括《党纪处分条例》、《廉政准则》、《行政监察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使监督在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上有了新的进展,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中关于参政党民主监督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目标性的概念、要求上,且较笼统。民主监督缺乏相应的权力,无法形成有效的制约,没有明确的责任追究方式。 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法律机制建立的价值 (一)政治公平 政治公平就是政治上平等,相互尊重、相互包容。政治公平是人民政协法制化所应当始终奉行的一种价值观。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体制化地吸收了社会各界、各团体、各民族的代表人士参与其中,参加政协的各单位政治地位完全平等,在坚持根本原则基础上实现多元包容,每个政治主体都能充分发表各自的政治诉求和愿望,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团结海内外的各种积极力量;作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互相尊重、包容,没有彼此的竞争、相互的倾轧,在政协的组织构成上,保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占较大比例,在政协的会议上,各民主党派可以党派的名义发言、提出提案及其他意见,这些规定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政治权利,充分体现政治公平。 (二)政治和谐 人民政协法制化以政协和谐为价值取向,是由政协特有属性决定的。首先,人民政协能够组织和团结各种政治力量。人民政协在过去的革命和建设中发挥了特有的民主作用,平稳地产生并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其次,人民政协能够协调和解决各种政治矛盾。和谐社会从不否认各种矛盾包括各种政治矛盾。人民政协提供了解决政治矛盾的机制和途径。 (三)政治效率 政治效率指以最短的时间和最小政治资源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政治管理效果,政治效率意味着科学、民主决策。人民政协的法制化将通过法律途径实现组织形式多样性和目标方向一致性的统一,是广泛民主与集中领导的统一,有利于将社会各界、各阶层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形成统一意志,最大限度地集中政治资源,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法律机制建立的作用 第一,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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