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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代法律制度的实体理性特征
中国清代法律制度的实体理性特征
分介绍清代法律制度的个案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清代的法律规范很多时候都把道德因素考虑进去,也就是说中国清代的法律制度是具有明显的实体性特征的。
其次,我国清代的法律制度并不像韦伯所说的是非理性的,反而有很多理性因素存在。在清代州县官“手册”的记载中,无论是民事调解的案件,还是最终审理判决的案件,都是严格依照法律条文进行裁判的。这在文章第二部分已经介绍得很详细。这说明中国清代的法律制度具有明显的理性特征。
最后,在韦伯形式的理性法律思想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清代法律制度的具体情况寻求一个平衡点,即中国清代法律制度具有实体理性的特征。实体理性特征很好地体现了中国清代法律制度的具体情况,既借鉴了西方的先进思想,又没有脱离了我们的实际国情,给中国清代法律制度一个很好地界定,同时有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了解中国清代那一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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