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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私盐难禁之法律缘由考析           
清代私盐难禁之法律缘由考析

清代私盐难禁之法律缘由考析

  私盐与缉私,是封建盐业法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私盐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国课收入,左树珍曾说:“国之大利在盐,盐之大害在私。”而且私盐还威胁和影响了封建的统治秩序和经济秩序。私盐问题给统治者带来很大的困扰,他们企图加强禁私法律以禁私盐,但任何一代封建政权都没有真正禁绝过私盐。清代的私盐活动,由于各种社会因素而更加突出,其“种类之多,规模之大,区域之广,危害之烈,第积历代盐弊渊蔽”。清代四川更随着社会经济的复苏,“生齿日繁,盐销亦多,税复加重,小民贪其利,争贩私盐不可胜禁”。清代统治者为了查禁私盐,制定了相当严密的法律,从生产、运销到缉私等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制,但私盐仍无法禁绝。对私盐形成的缘由,从近代到现代,有众多的学者进行了探究,但大多数学者是从经济史的角度进行分析的,只有少数学者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了探究。而针对某一盐区,从禁私法律导致私盐形成的角度进行全面分析的尚未见到,本文拟就从清代四川井盐中的灶私、邻私、枭私等的存在人手,对私盐形成的法律缘由进行考析,以补其缺。
  一、灶私
  灶私是井盐生产领域中形成的私盐,是私盐的来源。两浙盐课监察御史卫执蒲曾说:“场舍为产盐之所,灶户乃煎办之人,除此而外,盐无他出,故宫引之配销不足,枭徒之肆横行私,皆场灶多煎卖之所致。”说明灶私为食盐运销的中的私盐提供了来源。
  灶私在各大盐场中均已存在,但川盐的灶私却有着自己独特的一面。WwW.YbAsk.coM四川巡抚罗森在康熙十一年(1672年)正月题为恭报盐课税事中称:“蜀省食盐,固不能比于浙江煮海之人力,亦难同于秦晋盐池之地利,始则穿山裂石而开淘,盐井有深至数十丈者,有深至百余丈者,万一泉脉不通,则人力工本已尽费矣!如开凿一井,其井眼仅容竹筒,于数十丈之下汲水煎盐,是所费之资本甚多,而所出之盐斤有限。且每开一井眼即报纳课银,每年造册题报在案,或遇泉脉乾断,或遇灶户贫乏无力开淘,则井虽废弃而课额难除,不在包赔之累。此盐课之万难于论增者也。”上述题报虽说的是盐税,但也表明了四川井盐不同于海盐、池盐生产的特点。正是由于井盐生产的特殊性,其灶私也有自身的特点:其一,井盐产地分散,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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