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私盐难禁之法律缘由考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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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者在考虑运销时,地势防范的功能是很重要的,至于销盐的便利与否在划分销区时是处于次要地位的,因为即使销区较远,增加运本,负担是直接由民众承担的,与利用关津要塞堵击私盐相比,后者更为重要。 三是引岸划分最重要的目的是保障国家课税收入。在引界争端中涉及最多的是两淮销区,但淮盐税重课多,如若变更了引岸,淮盐的销区必然受到冲击,从而影响朝廷的盐课收入。早在雍正十一年,湖广总督迈柱在遵旨论及川楚引界时就曾作过比较:“查川淮税银,轻重悬殊。归、兴、巴三州县,每年额设淮引共1760引,每引销盐344斤,课征银一两一钱一分一厘,共课征银1955两零;而四川每引销盐460斤,课征银二钱七分二厘。以三州县计算,川引仅改拔引1316引,征课银356两零,是现缺淮税1599两零,当有余剩淮引444引竟无以销(售)地面。”因此得出结论:引界“毋庸更议”。 在清代盐法的规制下,销区的划分是固定的,即便不合理也不能轻易改变。销区划分不合理对淮盐和川盐接壤的楚岸影响最大。川楚连界,有长江航运之便,但根据清代盐法,却出现了“近淮者反食浙盐,近川岸者必用淮引”的畸形供求关系。由于舍近求远,运本高昂,食盐价贵,楚民饱受淡食之苦,“因淮盐从长江至汉口,由彝陵州人南津关抵归、巴等处,川江峡口,滩高水险,逆流而上,运载艰难,每不能随时接济,且盘脚重大,价至三四分一斤不等,穷民度日不给,无力买盐,致多淡食”。而另一方面,川盐私犯人楚,一直是令管理者犯难的问题,楚省与“川、粤、黔引地处处昆连,各处盐课皆轻,而准盐独重;各处盐本皆贱,而淮盐独贵;各处运盐皆顺流而下,而淮盐独逆流而上,故邻私无不越疆占卖”。 在盐的运销过程中,盐商的合法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通过完成政府的课税任务来买得贩盐资格;另一方面商人须遵照程序,完成购盐、运盐、售盐的手续,要“请引”、“按单配运、掣验”等,否则合法的盐商也可能变成私盐贩。这些程序在不同的地区繁简不一。如在淮南地区要经过捆运、出场、到所、掣、挚子、截验六关,且程序繁杂,加重了商人的负担。康熙九年席特纳、徐旭龄曾联合上疏描述了这种繁复的程序:“两淮积弊相沿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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