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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法与近代德国民法发展途径之比较           
清代民法与近代德国民法发展途径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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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法与近代德国民法发展途径之比较

 摘要:对中国清代民法与近代德国民法的发展途径进行比较,分别从两国民法的主要发展脉络与发展方向出发,罗列当时两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法典的制定情况、立法精神等,旨在分析两国民法发展途径的差异,以及形成差异的原因。
  关键词:民法的发展途径 发展途径的差异 差异的原因
  
  所谓民法的发展途径,即民法发展的脉络与发展方向,是一国与该国社会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及其他调整手段的发展变迁,不仅包括民法发展的方法,发展的趋向,还包括民法的理念、民事法律所秉承精神的发展。不同的国家因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民法发展的途径并不相同。
  近代中国与德国制定民法的时间基本相同,当时正是两国民法发展的重要时期,分别形成了具有重要意义的《大清民律草案》和《德国民法典》。清末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德意志帝国时期制定的《德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民法典重要代表之一。两部民法在制定时间上只差十多年,命运却大相径庭。《大清民律草案》由于辛亥革命,清朝政府被推翻,未经正式公布实施;《德国民法典》自1900年颁行,至今仍是德国的现行法,并且《德国民法典》是清末及民国时期中国进行民事立法的主要参考依据。
   一、清代民法的发展途径
   中国古代没有形成专门的民法,但在中国封建社会存在着民事关系,也有相应的法律调整机制,只是调整手段及表现形式与近现代民法不同。清是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法制完备,民事规范是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但在晚清变法修律之前,清朝的法制仍是封建制法律体系,民事关系或者在律典中直接规定,或者通过编纂条例、则例规制,或以礼法及族规乡约等其他形式调整的。
  成文法对民法的发展:《大清律例》是清代社会最重要的一部法典其中规定刑律的律例最多,户律次之。包括田宅、钱债、婚姻等民事关系大都在户律之中,调整的手段更多的是刑事惩罚性。如《大清律例·户律》中规定的“擅食田园瓜果”,论文联盟wWw.LWlm.coM“凡于他人田园擅食瓜果之类坐赃论,[计所食之物价,一两以上笞一十,二两笞二十,计两加等重罪止杖六十徒一年。]弃毁者罪如之。”到清末变法修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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