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战略下出口信用保险竞争力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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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下风险承保要求。 四、出口信用保险发展路径探寻 1.积极宣传,普及信保风险理念 近年来,许多因未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而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屡见不鲜,也说明我国多数企业对于出口信用保险的认知不足甚至存在误区,加强业务宣传、提升企业风险管理意识的任务刻不容缓。随着“一带一路”进程的不断加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当加大人员和资源的投入力度,积极面向“走出去”企业开展咨询服务,为海外拓展前置性风险判断,积极构筑海外风险保障。政府部门也应当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普及政策性保险知识,强化企业主动进行风险管理的理念。 2.加强监管,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有关部门应当针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开展与经营,借鉴发达国家法条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配套的法律条款,对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业务范围、职责认定、费用厘定、保险赔付、委托追偿、退出准入机制等方面进行系统而全面的规范,通过不断健全法律法规,为“一带一路”战略下的出口信用保险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更好地发挥其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等业务保驾护航的作用。 3.促进合作,推动产品创新升级 近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连续提出:“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对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应保尽保。”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发挥其在提供收汇风险保障、搭建融资平台的自身优势,与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相互配合,不断加强保险金融产品的多元化创新,如中长期信贷资产证券化等。相关监管部门也可在审慎稳健的基础上,允许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探索性的拓展保障范围,如将次主权违约风险纳入政治风险承保范围,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多元化的保障支持,为企业跨境投资和贸易合作保驾护航。同时,应当利用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基础设施建设等的优势,加强与国际同业机构的互动,通过多边合作平台的机制开展与相关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共保、再保业务合作,以开放包容的理念,共享互利共赢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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