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促进企业良性企业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熟悉新《会计法》以及财经法纪和各项规章制度。修订后的新《会计法》比原《会计法》更加适应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更加有利于规范会计行为和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但在现实生活中,执行新《会计法》时往往还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还是以官治为主,法治为辅。在权力日益膨胀和法律效率不断下降的现实情况下,新《会计法》有可能成为“豆腐法”。只有加大会计法规的执法力度,以法治为主,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会计法规在治理会计信息中的作用,真正树立起新《会计法》的权威性,减少会计信息造假行为的发生。
2.加大对单位负责人造假的处罚力度,降低预期风险收益。根据经济学关于经营者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有限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其行为必定遵循成本收益原则,获得风险收益是经营者提供失真会计信息的主要目的,那么,使经营者的造假代价高于其风险收益就是一种有效的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的措施。这就要求加强会计监督,加大处罚力度,降低其预期的风险收益。同时,应加强企业领导人思想和必要的财务知识教育,强化他们的会计法制知识,自觉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制度,支持会计公证,合法处理会计事务,从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3.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教育,特别是提高主办会计的综合素质。虽然《会计法》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但会计主管是负责执行的关键人员,企业财务活动中的可为与不可为经济行为,会计主管比企业负责人更专业、更清楚。《会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及其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locaLhOst”这是《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权力。作为企业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着,会计主管要充分认识会计的法治和德治结合的重要性,应遵循会计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严格把关,应做到以“诚信为本,不做假账”。“不做假账”是会计主管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会计主管人员自觉抵制会计信息造假行为的发生,可以提高我国会计信息的可信程度。
4.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首先,应强化《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全面贯彻执行,整顿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加大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在大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道德水准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的专业性社会公证和监督作用,为促进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提供条件。其次,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会计工作+人员,有主管、业务监督、违纪处理的权力,但其繁重的工作使其难以真正切实做到对会计工作的监管。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成功做法,成立会计行业监督性组织,如全国会计师联合会等,将原属财政部门的部分职能交由其来组织实施,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做到真正的监督检查,对其做出评价,并对发现的问题上传财政监督部门,使其能抓重点,加大监督的有效性。
5.完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推行会计委派制,从体制上预防和制止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改变原有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实行所有者委派财务总监,领导会计机构及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对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总监对所有者负责。公司业务运行由经营者全权负责,财务总监与经营者相互配合相互监督,通过财务总监使所有者与经营者达到激励相容。在这种管理体制下,被委派会计人员的考核、调整、任免和管理由委派机关负责,使会计人员从企业中独立出来,不受企业负责人的制约。会计控制的范围不仅是账、证、表的相互核对与审阅,还包括业务流程的标准化设计与控制;业务处理过程不相容职务的控制;事后的复核与分析控制等,通过这些关键控制点的有效运行,实现维护所有者权益,使会计提供的信息具有相关性与可靠性的目标。这既保证了会计人员的根本利益,又能使委派的会计人员站在委托人以及社会公众的立场上公正、客观地处理会计事务,避免企业经营者轻易操纵会计账务的弊端,达到尽量避免会计信息失真的目的。
6.建立高效廉洁的政府行政运行体系,高效廉洁的行政运行的目标是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更新观念,树立服务意识,精兵简政,提高办事效率,勤政廉政,清除腐败现象,净化社会风气,为企业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