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而且主要地表现为公司债权人同公司股东的权力制衡关系。产生这一制衡关系的基础,仍然是基于公司债权人将一定量资本的使用权让渡给了公司这一事实。而在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上,股东远比债权人更为紧密。这就导致在关于同一对象公司的信息消费权力上,股东与债权人处于严重的不对称地位上。而这种不对称通常导致股东尤其是有重大发言权因而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和实质性控制的股东,将关于债务资本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了实现有效制衡,对于债权人在信息消费上不对称的不利地位予以弥补,就是在债务借贷契约中给与债权人以特殊的权力,用以制约公司和公司的股东。这些凭借契约而加以特别约定权力,具体内容包括:
增加债务的限制。一般而言,公司举债将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并且公司的债务保障也相应降低,从而导致公司原有债务价值降低。因而,债权人总是不愿意公司未偿还旧债而举新债。为此,总是在债事契约中要对公司后续举债做出一定的限制。
对公司偿债能力的要求。债权人对公司的偿债能力要求,具体表现在公司资本应该具有相应的流动性。资本流动性是公司偿债能力的基础,所以,对偿债能力的要求就具体化为对资本流动性的要求。而公司资本的流动性集中表现在公司的现金存量和流量上。债权人将要求公司保持一定的现金流量和存量。同时,对直接影响现金流量和存量的事项,尤其是资本支出项目如回购股票、利润分配等具有要求。同时,债权人对公司处置资产也具有限制性要求。包括不得出售正常经营所需的资产等。这些要求的根本目的就是不得降低公司的资本流动性,从而不降低偿债能力,以确保公司债务的价值不降低。
对债务资本的使用要求。债权人对公司借贷资本后,契约总是要规定所借贷资本的用途。这正是债权人保护自己的资本安全的正当措施。如果公司违背契约规定使用资本,这相当于公司将应该由自己承担的风险转移给债权人。因此,债权人要对公司使用债务资本的方向和方式做出相应的限制。
债权人对公司的治理,是通过外部契约的形式而得以实现的。这一特征,又提示我们一个重要信息,即债权人同独立董事对集团治理结构的意义对比问题。独立董事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由于独立董事的超然性,使得独立董事可以站在一个公正的立场上进行价值判断。这也正是独立董事的存在价值。但是这也恰好就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弊端所在。因为,独立董事既然与公司没有任何利益关系,也就缺乏进行能动行为的内在动因。
对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弊端的一种弥补,就是债权人治理作用的扩展。债权人与独立董事的比较,最大特点就是:相对独立董事而言,债权人更具有进行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和内在动力。债权人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关注,特别是对企业资产所表现的偿债能力的关注,是独立董事所不具有的。同时,基于债权投资的根本目的是希望获得利息,债权人对于企业债务资本的增殖性也是极度关注的。而处于运动增值过程的资本,与其来源状况的是否相同无关。因此,债权人在关注其债权资本时,也就是在关注企业全部资本。债权人同企业的这些相关性,就是债权人进入企业治理结构的经济基础。
对于企业集团而言,基于纯粹权益资本的治理结构,已经面临日益软化的局面。因此,在企业集团中,将债权人引进企业治理结构,对于企业集团改造治理结构,具有不言而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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