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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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从公共财政体系建设方面第一次提出了“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任务,在以后的多次党和国家的会议上又被多次提及。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经成为全国人民奋斗的一个目标。主要从地方政府的角度出发,分析地方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作用的对策建议,以期各级地方政府能不断提高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 关键词: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 概述 1.1 地方政府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指的是全体公民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如义务企业、一般公众、第三部门等多元主体在基本公共服务中的定位,鼓励社会多元主体以多种方式参与进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 (3)省级政府以法律形式确定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最低标准,以消除地区间因标准不同而造成的不公平,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奠定基础。 3.4 完善各级政府间的转移支付 地方政府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要重视政府间的纵向转移支付,更要不断完善各个地区政府间的横向转移。通过经济发达地区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支持,提高落后地区的财政能力,实现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财政能力均等化,填补各地区因经济实力弱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低的缺陷,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 3.5 促进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实现某些公共服务民营化 地方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过程中要打破政府“独自掌舵”的局面,加强政府部门与社会民间组织的合作,以项目的形式建立与社会民间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发挥其作为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重要补充。localHosT同时,政府可以在一些公共领域引人私人生产,政府则作为供给的主导者和最终责任人对基本公共服务的直接生产者进行付费、协调和监管,通过这种以政府作为主导、多元参与的合作模式,鼓励社会多元力量参与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弥补某些领域的政府失灵。 3.6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 (1)各级地方政府在具体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应将不同主体纳入公共政策制定领域,设立听证、公示、问责等制度,扩大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激发公众参政议政的热情,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2)各级地方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过程中。要保证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相关信息的透明度。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民主评议制度,鼓励公民和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对政府的评议和监督。以不断完善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 除上述意见外,各级政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同时加强与其他地区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合作,防止出现公共服务供给“缺位”或者重复建设的现象,努力消除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享受公共服务的差距。相信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地方政府行政改革的不断奢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进程将不断推进,最终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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