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信托期间,发生的与信托财产有关的风险与收益应当如何处理,处理这个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形成的债权债务,以信托财产来认定,即管理信托财产形成的债权属于信托财产的范围,其最终属于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形成的债务以特定的信托财产承担风险责任。这种处理信托财产的风险与收益问题的原则,是建立在信托财产独立基础上的。信托财产独立是我国《信托法》确定的重要制度。信托财产独立,一方面表现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另一方面,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财产,与受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这样,信托财产独立制度,就可以把信托财产管理中的相关问题界定清楚,实际上,就是确定了信托管理人在信托期间以信托财产为基础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基本制度,这样的制度与法人独立承担有限责任的制度是相似的,也可以说是法人有限责任制度在信托关系上的体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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