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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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之,以收取利益。无其物者得支付代价而利用他人之物,而不必取得其所有权”。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一物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不同的使用者可以同时占有同一标的物,立体使用、交叉使用成为可能。“一物一权”应该是指所有权而不是指使用权。不同的权利人对同一物可以取得不同的用益物权,每一种用益物权的内容、范围、期限应受到有关法规或协议的限制,一种用益物权不得侵犯同一标的物的另一种用益物权。 高速公路广告权属界定具有行政法治的挑战意义。高速公路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有资格的国内经济组织以投资的方式获得了高速公路的部分或全部的使用权来获得收益,取得用益物权。高速公路的收益主要有三个方面: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通过用益物权的方式来得到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的收益,需要受到物权内容、范围的限制。用益物权具有请求权,当高速公路广告资源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原状或防止侵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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