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但部分农村信用社推进步伐缓慢,甚至尚未有实质性的措施准备。基层银监部门监管政策的选择不仅要促使农村信用社企业客户,其会计制度很不健全,农村信用社要针对新形势,有意识地强化为企业提供有效信息的新理念,为正确评价企业价值和增长潜力、考察企业面临的各类风险提供依据,以利于准确甄别和选择客户,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同时,对不能提供新准则财务信息的企业,要通过对企业原有的会计资料的转化和识辨,对其风险情况作出准确判断。
(二)监管政策要促使农村信用社针对客户特点进行产品创新
新准则涵盖的会计事项极为宽泛,而农村信用社面对的客户也千差万别,这就要求农村信用社要善于理解和运用新准则进行产品创新。如新准则单列了“生物资产”准则,这对农村信用社全面评价以“生物资产”为主要资产的“三农”企业经营情况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使农村信用社在以林权抵押、以生物资产为存货抵押等新担保品种的尝试有了更明确的制度规范。
七、监管政策应积极强化协调沟通效果,为推进农村信用社新准则的执行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环境
新准则涉及与监管政策、税务政策的协调等多种问题,监管部门应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在监管资本与会计资本、非现场监管体系与会计体系、税收政策扶持与合适的风险暴露等之间建立必要的联系机制,为推进农村信用社新准则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尽快协调新准则与监管政策之间的差异
新准则出台后,相关监管口径尚未明确,贷款损失准备、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尚未与新准则统一。lOcaLHOst如银监部门要求按五级分类的相应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而新准则要求按未来现金流折现计提,会计贷款减值准备方法与监管方法发生了分离,这增加了监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减值准备计提行为的监督难度。同时,由于资产负债项目的变化与衍生工具的表内核算,对其权重和转换方式也应进行适当调整。
(二)尽快协调新准则与财税政策之间的差异
目前,税务部门尚未明确对新准则实施后的纳税处理,农村信用社在新旧准则的过渡中,需要考虑合理避税及纳税调整,其纳税会计处理极为复杂,可能因会计人员不能准确掌握政策导致应税事项处理错误而造成风险。如税法规定呆账准备只允许在风险资产的1%标准内扣除,新准则要求以公允价值来计量资产减值,同时税法规定的风险资产与新准则的规定未衔接,使纳税调整难度加大,且税法规定不能调动农村信用社充分披露风险的积极性。因此,应尽快调整新准则与财税政策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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