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合并商誉及负商誉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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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案的不断增加.对合并商誉的规范处理显得更为重要。本文对有关合并商誉确认和计量方面进行了分析.并对负商誉处理进行了探讨。 一、商誉的含义 商誉通常指企业在一定条件下,能获得高于正常投资报酬率所形成的价值。商誉主要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不可辨认性,商誉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是与企业整体价值、相关资产组紧密相连的;二是超额收益性,由于商誉的不可辨认性,使商誉在计量上所采用的计量方法区于主要采用企业合并中也会出现合并负商誉。会计界普遍把负商誉定义为:与商誉相对,是收购企业投资成本低于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差额的部分。我国现行会计规范关于商誉的规定中,没有对负商誉的会计处理做出规定,但其金额的计算与国际上的做法还是趋同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2o号——企业合并》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这种处理方式有助于客观地反映可辩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真实价值,体现了并购会计的目的是用公允价值来计量目标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同时.该方法比较客观且便于操作。另一方面,新企业会计准则将负商誉作为收益立即进行确认的规定仍然存在缺点:将负商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会使当期收入过大,可能会使企业滋生“粉饰”合并交易的动机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当负商誉是由被合并企业的负面影响产生时,负商誉所造成的不利因素将可能在很长的时间内存在并且影响整个企业的财务状况。loCalHosT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合并商誉问题的处理,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高度趋同性。目前所应关注的焦点是减少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完善、细化具体操作方法,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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