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有限合伙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组织形式,其自身将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完美的结合,使其有重要的制度价值,在世界各国都得到了普遍的承认。随着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兴起,我国亟待建立有限合伙制度,以弥补立法上的不足,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关键词:有限合伙;风险投资;立法空白
abstract: limited partnership takes one kind of important form of business organization, its oneself the limited liability and the unlimited liability perfect union,enables it to have the important system value,obtained the universal acknowledgment in various countries. along with our country venture capital enterprise’s starting, our country urgently awaits to establish the limited partnership system,makes up in legislative the insufficiency,meets the new situation need.
key words: limited partnership;venture capital;legislative blank
合伙也许是人类群体组织最古老的表现形式。lOCALHosT《汉穆拉比法典》第99条规定:“某人按合伙方式将银子交给他人,则以后不论盈亏,他们在神前平均摊分。”这是早期的一种合伙关系。随着商业贸易的企业进行投资,有利于资金紧张的中小企业增加资本,从事生产或扩大再生产,同时有限责任的存在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普通合伙人缺少资金的问题,使企业更具安全感和稳定感,从而使有限合伙能较长时期地存续;虽然有限合伙的无限责任形式加重了普通合伙人的财务负担,但同时却又可以激励普通合伙人,将投资风险转化为竞争的动力并促使有限合伙积极有效地运作。恰是有限合伙历经百年不衰的关键所在。
1.3 独特的分配制度
有限合伙既摒弃了普通合伙盈利依照各个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的办法,又扬弃了公司制完全按照股份比例的分配办法,而采取独特的相对固定比例的分配办法。按有限合伙协议通常的惯例,有限合伙人作为真正的投资者可分享80%的盈利;普通合伙人作为管理者可分享20%的盈利。这是对分配制度的重大革新,既肯定了货币资本和人力资本在企业运作中的各自的职能和作用,又照顾到投资者和管理者各自的责任和利益。由于普通合伙人在企业经营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及其承担的责任,其20%的盈利分享比例相较于其1%的出资来说,对其收益实施了明显倾斜的激励机制,以满足其利益偏好,激发其内在动力。
结合我国国情,以决定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的取舍,乃是我们面临的实际问题。
2 我国建立有限合伙的必要性分析
第一,有利于企业实现投资价值的最大化。理论认为,有效的企业治理机制应该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对应,即:权利与风险的对称,剩余索取权应该分给企业最重要的成员,因为他们的积极性对于公司的成败最为关键。在风险投资行业中,其经营和决策权掌握在风险资本家手中,并且风险投资的成败也取决于他们,如果他们不拥有相当的剩余索取权,就不可能真正的全身心地积极工作。有限合伙制这种分配方式把普通合伙个人收益和风险投资企业的收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实现投资价值的最大化。仅以他们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这就为他们承担的风险设置了上限,这也为投资者免去了后顾之忧。
第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限合伙制能够有效地避免股东对公司的操纵和对具体业务的干涉。在公司制下,股东尤其是大股东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委派经理层等方式很容易对公司形成控制,甚至改变投资原则和决策程序等,导致投资失误增多。这在我国表现的更加明显。同时,有限合伙制可以通过利益机制的合理安排最大限度地降低代理风险。其主要表现在:投资者无法判断风险投资家的真实能力和机会主义倾向,以事后投资收益来判断其能力更不是有效的手段,有可能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可能出现为了私利而损害投资方的利益。有限合伙制公司正是通过适当的治理结构和相关利益者之间的激励与约束的契约安排,有效地减少代理风险。
第三,有效地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我国目前采取公司制运作的风险投资公司,只能按照普通公司的税收征收办法,承担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双重税负,这样的规定不利于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而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通过合同事先规定每年从基金中提取一定的金额。这样,就可以避免风险资本家利用信息资源的优势无限地扩大管理费的风险,也促进风险资本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专长、管理优势,不断扩大资金规模。同时,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组织作为独立主体资格的企业,不用缴纳公司税。这样,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组织就有效地规避了双重税收的问题,通过降低税务成本,促进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第四,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小企业一般是资本和销售额较小、员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其组织形态大多是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和规模较小的公司企业。虽然我国为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但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资金短缺就是其中最大的难题,它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关卡”。在我国,提供贷款的只能是银行,而银行又是营利性组织,因而它首先要考虑就是贷款能否如期收回,并且要求担保,但是中小企业由于其规模小等原因,担保能力较弱,因此,贷款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比较困难。而发行股票和债券,在立法上又存在诸多限制,因而也不利于中小企业的迅速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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