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档案利用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
|
|
企业家协会、消费者协会、作家协会、出版者协会等这些机构和组织,保护了创作者及发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成果的推广利用,为保证知识产权法的有效运行做出了贡献因此,对他们的管理工作丝毫不能松懈。 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而保护知识产权,则限制了属于知识产权的档案利用范围、程度和时间等。两者之间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这就要求在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时。尽量转化矛盾。无论是提供传统服务,还是现代化服务,都要注意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才能真正提高服务质量。
|
|
上一个论文: 档案管理中特殊载体的保护与全宗排放方法探析 下一个论文: 试论电信业融合及对电信组织结构变革的影响
|
|
|
看了《关于档案利用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浅谈更新档案管理理念,实现其科学化、制度化、规 [法律论文]试论公安院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所应具备的素质和能 [法律论文]浅谈法院诉讼档案电子化管理探析 [经济论文]关于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的研究与探讨 [法律论文]试析电子档案的管理 [经济论文]关于我国企业薪酬管理有关问题探究 [企业管理]关于高校考试管理工作的一些探析 [企业管理]关于会计教学方法与教学质量 [经济论文]关于对固定资产转资滞后的几点思考 [今日更新]关于国学与软实力关系若干问题的思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