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收入可随经济增长而自然增长,会因一次性政策调整而跳跃式增加,这些都属于常识性的道理。通过加大征管力度、提高征收效率谋求税收收入的增长,又是税务部门的天职所在。所以,既不能用增税来解释当前的税收政策,也不应将当前的税收收入形势看做背离减税政策的结果。
第四,在当前的中国,企业和居民所承受的来自于政府部门的负担,并非只是税收。除此之外,政府还使用别的形式、通过别的渠道取得收入。其中,属于规范性的、纳入预算的收入有:企业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以及其他杂项收入;介于规范性与非规范性之间、未纳入预算但可比较精确地统计的收入有:预算外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收入等;纯系制度外且无法加以精确统计的收入,则是由各部门、各地区“自立规章,自收自支”的各种收费、罚款、集资、摊派收入等等。如果将上述四个层次的收入统统相加,中国政府收入的总量起码要以税收收入的倍数计算。
以
2000年的数字测算,税收收入总额为12660亿元,在当年gdp中占14.16%。以此为基础,加上第二和第三个层次,则前三个层次的政府收入总计为26314.87亿元,占到gdp的29.43%(陈小平,2001)。再计入第四个层次——制度外收入,并以其占gdp的5%计算(这是1996年的典型调查数字,当前的水平可能比那时还要高出一些),整个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便达到34.43%了。这个负担水平,是单纯的税收负担数字的2.43倍。所以,脱出税收自身的局限而放眼整个政府收入格局的全景,我们的确有为企业和居民“减负”的必要。
进一步看,如果以是否纳入预算作为判定规范性与否的标准,那么,前两个层次的政府收入便是规范性的,后两个层次的政府收入则是非规范性的。正是由于规范性的政府收入和非规范性的政府收入同时并存,而且相比之下,在数额上后者又大于前者,1998年,朱róng@①基总理才将当时的中国政府收入格局描绘为“费大于税”,并由此启动了“费改税”的改革。所以,站在加入wto后的中国政府收入行为亟待规范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在为企业和居民减负的政策安排中,可以认定,与其减少规范性的政府收入,不如减少非规范性的政府收入。再进一步,与其减税,不如减费。
其实,税收也好,其他别的什么政府收入形式也罢,最重要的问题莫过于它的运行是否有一个规范化的机制。强化税收征管和启动“费改税”两项工作,就是为了建立起这样一个规范化的机制。如果政府可以想收什么就收什么,想收多少就收多少,或者想怎么收就怎么收,企业和居民负担的水平不可能是低的,而且是不可能有止境的。不少现存的各种政府收费之所以会为人们所厌恶,也正是因为它有着这样一个不规范的机制。因此,如果确认当前企业和居民总体税收负担加重的原因在于强化税收征管和“费改税”这两项工作的非同步性,并且“费改税”进程的相对迟缓又源于规范性政府收入留给我们的活动“空间”太小,从而难以摆脱对非规范性政府收入的依赖,那么在税收收入的高速增长相对弱化了我们对非规范性政府收入的依赖之际,现在迫切要做的事情就是加快“费改税”的进程。从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及其机制的宏观层次上,将“费改税”和税收制度的调整结合起来,通盘考虑政府的收入规模与企业和居民的负担水平。政府的收入行为及其机制规范化了,企业和居民的负担水平自然会相应减下去。换言之,其他国家一般要通过减税来达到的目的,在当前的中国,可以通过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及其机制的途径去实现。它所产生的政策效应,可能不亚于减税。
第五,从1994年开始实施新税制至今8年的时间过去了,税收所植根的客观经济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比如,税收的实际征收率。这些年来,随着税务部门征管力度的加大和征管状况的改善,再加上新税制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我国税收的实际征收率已经有了相当的提升。据初步的估计数字,其提升的幅度,至少要以10个百分点计算。税收实际征收率的提升,不仅为税收收入的增长装上了一个“加速器”,而且带来了整个社会实际税负水平的变化。
常识告诉我们,在任何时期、任何情况下,大到一个国家的整体税制设计,小至整体税制中某一单个税种的税制安排,总是以取得既定规模的税收收入为基本着眼点的。不过,既定规模的收入,并非税基和税率两个因素的乘积。由于现实生活中的税收实际征收率永远不会达到100%,故在设计税制时,不论是税基的选择,还是税率的安排,都要“宽打窄用”——将当时的实际征收率的因素放入其中,将税率定得宽一些,把税率搞得高一点。所以,不同于“制度”的税负水平——税基和税率两个因素的乘积,“实际”的税负水平是税基、税率和实际征收率三个因素的乘积。其中的任何一个因素发生变化,都会带来实际税负水平的升降。这便意味着,即使未采取任何扩大税基或提高税率等旨在提高制度税负水平的行动,随着税收征管状况的改善,也会使实际税负水平相应上升。
我国现行的税制,不论税基还是税率,都是根据1994年税收征管状况所能达到的税收实际征收率而确定的。如果当时的税收实际征收率能够达到目前这样的水平,我国的税制安排,特别是其中的税基和税率,很可能不是现在这个样子。所以,同1994年的情况相比,当前我国的实际税负水平已经有了相当的提高。就税收制度本身的
情形而论,我们的确有重新审视和调整实际税负水平,从而减轻企业和居民税收负担的必要与可能。
起码有两件事情可做,一是根据税收征管状况已经有了相当改善并由此提高了税收实际征收率的现实,重新审视1994年确立的税制格局,在可能的条件下加以适当调整。比如,在税收实际征收率已经大大提高从而税基、税率和实际征收率三者的乘积已经扩张之后,就增值税而言,我们可能不再需要如此宽的生产型的税基,也不再需要如此高的17%的税率。相应地压缩税基、降低税率,便是可以选择的行动。将这个道理延伸至现有的其他各个税种,可以看到对整个税制格局重新规划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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