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利率国债、固定利率金
融债,基期共46只
浮动利率债券指数 浮动利率国债、浮动利率金融债券,基期共34只
国债总指数 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债券,基期共43只
中短期债券指数 待偿期限1-10年;不包括浮动利率债券,基期共76只
长期债券指数 待偿期限10-20年:基准日共4只
银行间债券总指数 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国债、金融债,基期共72只
银行间国债指数 银行间市场流通的国债,包括固定、浮动品种,基期共37只
交易所国债总指数 全部取自上海交易所国债,包括固定、浮动品种,基期共12只
固定利率国债指数 银行间,上海交易所流通的固定利率国债,基期共35只
浮动利率国债指数 银行间、上海交易所流通的浮动利率国债,基期共10只
金融债券总指数 国开行、进出口行发行的可流通债券,基期40只
固定利率金融债指数 国开行、进出口行发行的固定利率可流通债券,基期共16只
浮动利率金融债指数 国开行、进出口行发行的浮动利率可流通债券,基期共24只
货币市场指数 所有待偿期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包括央行票据
企业债券指数 银行间和交易所流通的所有企业债券(不含可转换债券)
中国债券指数的样本券选择标准
中国债券指数的样本券的选择将按如下原则处理,同时对未来发行的新的债券品种是否进入样本,将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和公布。
1、选样空间: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可流通的记账式债券;
2、资信等级:国家主权级、准主权级及aaa级;
3、流通场所: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含债券柜台交易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4、待偿期限:一年以上(含一年);待偿期在1年以内的债券被认为是货币市场工具或流动性差而通常被排除一般债券指数之外,或者作为独立的品种单独与货币市场工具一起编制一个新的指数。
5、债券种类:零息债券、利随本清债、附息债券、含期权债券;
6、流通额度:不低于50亿元;
7、计价币种:以人民币结算本息;
8、利率类型:固定利率、浮动利率;
需要说明的是,国际上的债券指数编制一般不包含浮动利率债券。但对于中国债券市场而言,由于浮动利率债券定价基准与国际上并不一样,且浮动利率债券的存量也很大,将其排除在总指数之外并不可取。因此,我们除单独编制一个浮动利率债券指数外,各总指数中仍包含了浮动利率债券,借以评价比较那些投组中含有浮动利率债券的机构投资者的业绩状况。项目小组的实证研究表明,包含了浮动利率债券的中国债券总指数,走势与浮动利率债券指数走势很接近,并非想象中的那样有很大的差距。
中国债券指数计算标准
1.指数的计算频率。指数的计算是每日一次,但也可每周或每月进行计算。指数计算必须能模拟其所包含的债券的业绩,这也就意味着指数的计算要每日进行。但对债券而言,有意义的点是日终闭市后的指数点,并不是每一时刻的指数值,这也是债券指数
不同于股指的地方。换句话说,日终、周末、月末、季末、年末的债券指数值总是机构投资者特别关注的点。
2.指数债券的复查和调整。构成指数的债券检查既不能过频,如每周,因为这样耗费精力过大,也使投资者难以跟踪;但也不能过长,如6个月,因为这样无法反映新上市债券及不符合指数编制标准的债券变化,通常好的调整是每月末(或月初)调整一次。中国债券指数的复查和调整是每月月末一次,调整分为常规性调整和非常规性调整。常规性调整包括新上市债券加入,到期债券的剔除,在该月中,指数不加入或剔除任何债券。中国债券指数调整规定是,凡符合样本标准的新券上市第一个结算日在本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的债券都将纳入下月指数中。当债券不再满足到期日、流通数量、评级标准时,就从指数中剔除该债券。非常规性调整,又叫对某种事件的处理。指数有时不得不对如下一些事件进行随时处理:债券除息;现金流入的产生;已流通债券的增发或部分赎回;债券没有报价与出现异常价格;债券被暂停交易;债券违约等。对于这些事件若按常规性调整规则进行处理,显然会使指数反映过于迟缓和钝化。
3.关于债券持有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的处理。对构成指数的债券在持有过程中产生的利息现金流该如何处理,有不同的方法:(1)计算时剔除所有收入;(2)将此类收入计入“现金类账户”,该账户没有利息或能赚取一定的利息;(3)对每次收到的债券利息进行再投资,并忽略各种交易费用;(4)对期间收回的现金,仍按最初的结构和权重进行再投资,并忽略交易费用。
以上各种处理方式都有其可取之处,并会在不同指数中派上用场,但都会面临或多或少的问题。比如当选择将收入计入“现金类账户”赚取一定的利息方式时,须选择和指定一个外部利率,如隔夜或3个月利率等,但这又有背于指数计算不受外部主观因素影响的基本原则;若选择(3)或(4)时,无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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