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和无形资产共同形成了企业的法人财产。公司凭借法人财产获得了相对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行为的物质基础是法人财产,而不是股东的资产,其权利基础是法人财产权,而不是股权。企业以独立的财产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因而不能忽视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公司财富的创造。企业是财富创造的集合体,每一个对企业财富创造做出了专有性投资的参与者都应是企业的所有者。因此,利益相关者有理由也有必要参与企业的治理。
2、共同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的需要。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组包括股东、管理者、员工、债权人、供应商、客户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系列多边契约,各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投入专用性资产以期获得一定的回报,各自都有独立的利益要求,且利益要求的满足与其拥有的企业所有权大小和企业绩效的优劣息息相关。与此同时,各利益相关者以自身所拥有的人力资本或非人力资本之间的合作应对外部不确定性环境所带来的风险,彼此之间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企业的这一特质决定了企业的经营目标不能仅局限于股东利润最大化,应同时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股东作为物质资本的所有者,在企业中投入了专用性资产,承担了企业的剩余风险,理所当然应拥有企业的控制权。然而,在公司制的民营企业中,并非只有股东才承担风险,包括人力资本在内的其他参与者同资金供给者相比处于相同甚至更难转移的风险之中。当企业经营业绩不佳时,资本有着更多的退出通道,而其他向企业贡献了专有性资产的利益相关者承担的风险更大,这部分资产一旦改做他用,其价值就会降低。为了激励这些专用性资产进入企业,企业需要给予其一定的剩余收益,应该设计一定的契约安排和治理制度来分配给所有的利益相关者一定的控制权,即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应参与公司治理。
3、契约理论角度建立新型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关系的需要。建立在委托代理理论基础上的公司治理理论坚持“资本雇佣劳动”观点。在这种观念看来,股东的资本和雇员的劳动这两个生产要素中,为公司提供物质资本的“资本家”的权利是资本的所有权,雇员只是股东资本的雇佣者,雇员的劳动是股东资本购买的商品。这种观念是社会生产力水平不高、物质资本相对稀缺的历史阶段的产物。在今天知识经济的生产方式下,显然是不适应的。舒尔茨指出,人力资本是与物质资本 (货币资本)相对而言的,人力资本是“体现于劳动者身上,通过投资形式并由劳动者的知识、技能和体力所构成的资本。”货币资本是依靠人力资本去推动的,因此对人力资本拥有者提供激励性契约成为企业保持竞争力的中心问题。可见,对“企业剩余”做出贡献的不仅仅是股东投资人的实物资产,而且还有雇员投入的专用性人力资产以及债权形成的资产等,按照谁贡献谁受益原则,这些产权主体都有权参与剩余分配的。此外,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绝大多数资本所有者只不过是资本市场上的寻利者,真正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操心、真正支配企业的其实是向企业投入大量人力资产的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所以,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相对地位的变化增强了企业中人力资本所有权的谈判力,物质资本所有者要想获得更多的投资收益,必须依赖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合作。
4、降低委托代理成本的需要。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股份公司中,经理人可能会利用控制权来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发生代理成本。由于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监督成本,民营企业中的监督成本与国有企业相比更加高。由于我国目前的职业经理人市场不发达,民营企业主很难找到满意的经理人,即使找到了所发生的激励成本也高,同时相应的监督成本也高。企业所有者与经理人之间存在了委托代理关系,产生了信息的不对称,所有者监督经理人的成本很高,所以就需要调动广大利益相关者的监督经理人的积极性。债权人作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具有信息优势,比如银行既有动机也有能力监督经理人的行为;员工在企业内部能够直接监督经理人的行为。因此,他们参与公司治理就能降低代理成本。
三、基于利益相关者的治理结构构建
把利益相关者引入治理结构的民营企业不仅要健全公司组织机构,使大小股东、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企业还要协调员工、供应商、消费者等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引利益相关者代表进入企业的组织机构。基于利益相关者的治理结构就是要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中都要引入利益相关者的代表,由他们行使与所有者同等的权利选出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代表,并任命经理人。对于实行公司制的民营企业来说,其股东所占的股权比例一般比较大,如果按照股权比例行使股东会的决策权,那就要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要实现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可以对控股股东进行权利的限制或义务的增加,表现为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赋有忠实、注意义务并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此外,还可以赋予中小股东法定的特殊权利,例如公司可以设计出多种投票机制来实现和保障股东的权益,包括简单多数原则、一股一票原则、累积投票制度等。企业的董事会是经营决策和执行机构,其权利来自于股东会的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对股东会负责,经理依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执行公司决策,受董事会监督。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层进行约束和监督,反应了一种权利制衡的关系。由于利益相关者已经进入了这些组织机构,也就参与了这些机构之间的权利制衡和监督过程。
2、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形式有:全体债权人集体进行的形式和单个债权人独自进行的形式。所谓全体债权人集体参与公司治理是由公司全体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大会对关乎债权人重大利益的特定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的形式。单个债权人独自参与公司治理的形式主要是赋予债权人知情权、异议权等。民营企业的大债权人人数较少,债权数额较大,且多为机构债权人,则可以由其亲自直接参与公司治理。如果民营企业中小债权人人数众多、所持债权数额较小,且多数为自然人债权人的情况下,应该委托具备公司治理能力的机构债权人代表其参与公司治理,因为单个债权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高,而且其信息能力和专业能力也使其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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