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事项准则的理论及应用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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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企业间担保事项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企业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时间较长。在签订担保协议及还款期内被担保人尚能履行偿还债务时,企业对担保及担保引起的诉讼的披露是否完整、充分,几乎取决于企业的主观意愿。企业对担保事项的蓄意隐瞒,以及对担保披露的滞后,往往造成报表使用者无法正确、真实地了解企业或有事项的情况及影响,致使投资者决策失误。为解决担保引发的或有事项的披露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对企业担保事项要严格加以管理,确定担保上限;二是加强对担保的社会审计,而不是等担保引发了诉讼才予以关注,甄别企业对担保事项是否有蓄意隐瞒的事实,从而使企业对外担保能及时披露。 在关联担保的信息披露方面,严格审查担保人的资格、资质和资信状况,应当加强对担保圈、担保链的分析、判断和控制,要求担保人、债务人及反担保人披露其资信情况和财务信息,包括其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盈利能力、既往信用记录,因担保而形成的或有负债等,增强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信息的共享,以防范企业盲目担保、滥用担保向商业银行恶意套取资金行为;在资金占用方面,应要求披露占用方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占用方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分析资金占用的成本和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的影响;在关联方交易方面,应当加大披露的范围,明确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对于股权结构复杂企业集团,很难保证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因此,应当借助最终控制人制度,只要受间接共同控制或间接重大影响、实施共同控制的两方或者多方、同受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两方或者多方,都应当纳入关联方交易披露的范围。 (二)加强对或有事项的内外控制 对或有事项的外部监管,应从以下几方面改进:一是加大信息披露监管力度,提高违规成本,提高发现违规行为的能力;二是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强化上市公司审计轮换制。 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从内部完善对或有事项的控制。企业应对各种可能产生或有损失的经济事项进行严格的事前控制,抓住源头,避免不利事项的发生;对已发生的或有事项应当按照或有事项准则充分披露,并在充分揭示的同时,采取一些有效的方式对其滞后的影响风险进行估计。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会计信息内部监控机制。逐步调整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独立的国有股权行使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科学的经营者业绩考评制度,完善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 (三)规范上市公司的或有事项披露要求 我国上市公司或有事项的信息披露存在着不规范现象,体现为: 1.披露的信息不真实。披露的信息不是公司财务及其经营状况的真实体现。主要表现有:(1)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失真。上市公司有时为了一己私利,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或者利用会计制度的漏洞,或者直接作假帐,以制造出虚假的盈利预测、税后利润及每股盈利等重要数据,欺骗广大投资者。(2)信息披露内容误导投资者。一些上市公司往往披露过量的无关信息,而对投资者真正相关的信息故意以模糊地方式披露,给投资者的预测与决策带来不利的影响。 2.披露的信息不充分。信息的充分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对全体投资者不得忽略和隐瞒任何重要的信息,这是投资者做出良好理性判断的基础。不充分集中表现在:(1)对关联交易内容披露含糊不清。部分上市公司在揭示股东持股情况时,掩盖许多关联方,有的公司只说明关联交易,未详细说明与关联方究竟有何关系,即使是在已披露的关联交易中,重形式、轻实质的问题也比较严重。(2)对公司资金投向及其实际获利能力的披露不尽详实,遮遮掩掩,直到引起投资者和新闻媒介关注时才勉强披露。比如,我国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改变投向的情况比较普遍,公司做出改变资金投向决策的依据何在?决策的程序如何?对于这些信息,投资者极为重视,但不少上市公司在披露时要么避而不谈,要么一笔带过,表现出对投资者的极不负责任。 3.披露的信息不及时。上市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发生了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或者市场上出现了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传言和小道消息,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此时,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重大事件或公开澄清。但我国上市公司在这方面的信息披露并不令人满意,表现为:一是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不及时披露;二是对公司股价不正常的波动及原因也不及时披露。 4.信息披露的数据错误较多。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特别是财务信息,是经过公司财务部门的多次检查,应该基本杜绝数据的差错。但遗憾的是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数据错误较多,导致信息披露后重新发布补充公告和更正公告,打“补丁”更正原报告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反映出部分上市公司对待信息披露的态度是不严肃的。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重要的经纪业务应当单独反映。这就要求企业全面披露经济事项,否则会给管理当局增加故意隐瞒重大事项的借口,同时,违背了充分披露原则和重要性原则,损害了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者的利益。此外,准则还规定了应分类披露的或有负债的相关内容,但却并未提出明确的质量要求,对未来不确定事项企业应怎样进行估计、假定和判断等问题,准则并未要求信息提供者做出必要的说明或解释。同时,或有事项披露例外原则不够规范、合理。规定过分的顾及了企业利益的保护,忽视了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对或有事项的披露不够合理。这些在未来准则制定中都有待加强。 四、关于或有事项准则的相关思考 (一)或有事项准则的适用范围应拓展 我国新准则的适用范围对规范现有的或有事项是恰当的,且对有些条件不够成熟的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业务的暂不做要求也是可行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经济活动的变化,在有些规范如环境污染整治等尚未完成的情况下,新准则渐显不足。从理论上讲,既然交纳的排污费等费用远不能抵补治污支出,那么污染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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