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并购: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欧的反垄断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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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随着企业开始走出国门并购海外企业,尝试着跨国产业重组。然而,国外的反垄断法使得一些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功败垂成。因此,通过对欧美反垄断法体系及近来反垄断规制趋势的具体分析,结合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尝试性地为中国企业进军欧美,顺利进行跨国并购重组提供应对策略。 关键词:海外并购;中国企业;美欧;反垄断 近年来,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屡出大手笔,联想、海尔、五矿、中海油、中集集团等大型企业纷纷进军美国、欧洲,实施跨国的产业重组。但并购与市场支配地位一样,是一柄“双刃剑”,既有促进竞争的市场功能,也存在着自发的和不可避免的垄断趋势。因此,欧美等发达国家都把反垄断作为控制并购的首要任务。号称欧盟对华反垄断第一案的中集集团对荷兰博格公司的并购就是一例。2006年7月27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宣布,根据欧盟合并准则的深入调查,决定不予批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接并购荷兰博格公司,欧盟委员会认为,中集集团在此次并购中构成“准垄断”局面。此前一周,中集集团已根据对审查进程的判断,主动宣布放弃并购。因此,海外反垄断法规可能成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一道重大障碍。本文拟通过对欧美反垄断法体系及近来反垄断规制趋势的具体分析,尝试性地为中国企业进军欧美、顺利进行跨国并购提供应对策略。 一、美欧对跨国并购的反垄断立法回顾 企业并购一直是反垄断法所关注和规制的重点,传统的反垄断法在实体法上的三大支柱包括禁止卡特尔、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企业并购中,其中控制企业并购是反垄断法的核心问题。LOCaLhoST在对企业并购的反垄断控制上,美国和德国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政策理念和立法模式,并都对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反垄断法主要约束三种行为,即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集中,而并购正是企业集中的主要形式,通过协议、人事安排或其他方式取得另一企业控制权的情形也是约束的对象。目前,已有70多个国家建立了企业并购控制机制,其中也包括中国。 (一)美国的反垄断企业应通过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及利益集团进行沟通,防止外国政府实施区别对待的国家安全审查及反垄断审查等。根据主权原则,一个主权国家无权干涉另一个主权国家实施什么样的企业合并控制政策,也即无权指责对方国家的企业合并控制政策歧视本国企业。但是根据对等原则,一个主权国家可以以己之矛克对方之盾,即通过本国的企业合并控制政策来牵制对方的企业合并控制政策。反垄断法与规模论坛[c],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135—149 [5] 朱凌燕,欧盟跨国并购反垄断审查及其启示[j],国际经济合作,2007(4):52-55 [6] 邱立成朱凌燕,欧盟并购政府规制体系评介及启示[j],国际经济合作,2007(7):22-27 [7] 马建春,陈华,跨国并购管制与国家经济安全:西方经验做法及对中国的启示[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6(8):127—132 [8] 徐艳,曹惠敏,中国企业跨国并购遭遇反垄断的法律对策[j],经济论坛,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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