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人民政协事业不断推向前进。30年来,党中央一系列的重要文件、决定和领导人的讲话,成为推进新时期人民政协事业的里程碑。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1995年中共中央批转全国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规定的通知;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及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的讲话,江泽民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胡锦涛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5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对推进新时期人民政协事业发展起了重大作用。各级地方党委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视与支持,是各级地方政协工作发展的重要保障。基本政治制度的核心是党的领导,本质是人民民主,内容是多党派合作,途径是政治协商。离开了党的领导,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无从依附,政协事业也不可能存在与发展。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形式存在于中国的政治生活之中,关键是坚持和依靠共产党的领导,如果缺少权威整合,就可能成为无休止的争吵与攻讦。这是历史事实,也是人民政协事业发展必须始终坚持的原则和方向。
3、开拓创新是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人民政协事业发展史是一部开拓创新史。特别是近30年,政协理论的创新,政协性质的延伸,政协职能的拓展,政协组织的发展,无一不是顺应时代潮流和发展大势的创新成果。创新是人民政协产生的引擎,创新是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动力,创新是政协工作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的必由之路。30年政协事业发展创新给我们许多启示:一是只有坚持创新才能推进政协事业的发展。人民政协是一项中国原创性的政治制度,惟有创新才能发展,惟有发展才能坚持,惟有坚持才能体现其独创优势和普世价值。二是政协事业创新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顺应时代潮流和人民愿望。三是坚持用经验指导,以实践推动为主的方法,促进人民政协事业的创新发展。
4、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是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是30年来关注度较高、研究探索较多、成效也较大的重要方面。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全国政协和各级地方政协都作了许多探索和努力,政协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提高。二是政协队伍建设,包括政协委员队伍、政协主席队伍、机关干部队伍建设都得到加强。三是政协工作环境和条件有了很大改善。自身建设的加强,促进了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
三、推进人民政协事业在新起点上实现新发展
总结经验是为了指导实践,回顾过去是为了面向未来。中国现代化事业永无止境,人民政协事业也永无止境。只有继承传统,开创未来,人民政协事业才能在新起点上实现新发展。
1、把握大局,坚定不移地推进人民政协事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是一项年轻的政治制度。不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需要创新、完善和发展。发展政协事业既要坚定不移,又要循序渐进。牢牢把握大局,保持健康有序,实现增量式、渐进式的完善与发展。一是必须始终把握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大局,坚持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要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坚持中国特色政治制度不动摇的前提和基础之上,探索完善制度,创新工作的方法与路径。二是必须始终把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基本原则。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时代的聚焦点,民众的关注点,也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集中点。只有在服务大局中有所作为,才能得到人民认同,历史认可。当前,就是要围绕发展和谐这个中心和大局开展政协工作,以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实绩来展示政协风采和发展政协事业。三是必须始终把握人民政协工作的大局,坚持团结民主主题。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域宽广、内容很多,但主题就是团结民主,优势也在团结民主,大局就是团结民主。要将团结民主贯穿于政协履行职能的一切工作与活动之中。通过政协工作促进团结,发展民主,使社会更加和谐,使民主更加充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与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2、完善制度,进一步彰显协商民主制度优势。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共中央的一贯方针,是多年的不懈追求。从实践看,完善人民政协制度要明确三个问题。一是方向选择。这个问题看似清晰,实存疑虑。集中体现就是对政协性质的定位。中共中央意见明确政协性质3句话的定位,其政治协商机构和民主形式的性质与功能,应在政治运行体制中得到体现,在国家机关关系中得到体现,在国家法律中得到体现。但宪法目前对政协性质只有统一战线组织的一句话定位。按一句话定位,政协作用主要是团结协调,其政治协商仅限于咨政建言和统一战线内部的协商,无需严格规范的程序。因此,性质定位不同,决定制度建设的方向选择就不同。按3句话性质定位,政协制度建设就应向着国家协商机关方向发展。二是路径选择。目前推进政协制度建设的路径主要是靠“章程”,中共中央文件和政协有关规定、办法。这些规范虽然在一定范围如统一战线范围内有约束作用,但对国家机关的约束力很弱。然而重大决策、重要人事的协商都涉及党委、政府,由于没有法律规范或者没有同有关法规、条例相衔接,协商内容不易落实。依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人民政协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织机构,没有法律规范是不可思议的。人民政协制度法律建设问题将是不可逾越的选择路径。发挥政治协商制度优势,一个重大问题是政协履行职能的效力问题,如果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意见建议不能对相对人即党委政府的决策和行为产生同意或阻止的效力,政协制度就可能成为“花瓶”。正是从这个角度,需要研究思考人民政协制度建设的路径选择问题。三是内容选择。30年来主要围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内容、形式、程序进行规范。但政治协商是双向或多向互动,涉及党委、政府及其它国家机关的工作,单方规定难有多方约束力。政治协商基本是靠书记开明、主席余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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