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是专业的法律教师,主要职责是教授学生律、令、格、式及例;还有当时已建立了比较严格的学规、学制等。第二,法律教育与科举相结合。考试内容为十题,其中律七条,令三条。全答对者为甲等,答对八题为乙等。第三,法律教育有平民化的趋势。唐代学习法律的学生(即律学生,其名额为50名)主要来源是文武8品以下官员的子弟以及有志于学习研究法律的一般平民,这就有利于法律教育走向社会中下层及平民阶层。但唐代的地方和民间社会没有专门的法律教育,这又影响了唐代法律教育平民化的进程。
到了宋代就中国传统法律教育历史发展而言进入了全盛阶段,而宋代法律教育(官学为主体)的发达和成熟主要通过以下三个
方面体现出来的:第一,宋代沿袭唐代的做法,中央教育行政管理依然是国子监,其下设国子学、太学和律学等,而律学馆教授增多到四员,且入学者不以品官子弟为限,各地举人也要入馆习律,入学门槛明显放低,教育对象相对更加广泛,其法律教育平民化更加接近,这是唐代不曾有的。第二,宋代法律教育与科举制进一步结合。法律教育与科举制的结合在唐代就已开启,在唐代作为法律教育考试——明法科被列为常科十二种之一,但“不为时人所重视。”宋初统治者沿用唐代做法,在常科中仍设置了明法科,从总体上来看与其他科考差不多,考取功名后便有了做官的资格。但与明经、进士科相比尚有距离,明经、进士诸科合格者不少充任地方行政司法长官,但明法科及第者一般被差谴为地方州县的司、判、簿、尉等佐官。王安石变法时,立新科明法,考试科目是律令、《刑统》大义和断案三项,凡没有考中进士者都可以投考。应“明法”考试而被录取的人,由吏部列入备用的司法人员名单中,其名次在进士之上。后又规定,凡参加进士和诸科考试而被录取的人,还要参加律令大义和断案的考试,合格的才能委派官职,这无疑大大提高了法律教育的地位。后来司马光任宰相,废除了明法新科,新明法科在北宋末与南宋时期时有废复,其地位尚不完全稳定。第三,宋代的法学教育与官吏选拔制度的结合。在宋代参加科举考试者在礼部考试(俗称省试)后还要到吏部进行“铨试”,而在“铨试”中一个重要的考试内容即为法律考试,其又分为五种:进士科诸科试律义;书判拔萃科主要试律疏;刑法科考试;铨试中的法律考试;呈试。除了以上五种法律考试外,在宗学、画学、荫补任子、流外铨选和吏人任官时,也都有法律考试的内容。凡是种种推动了宋代官方法律教育的发达;而宋代民间流行专门为民间诉讼书写诉状的“书铺”制及专门从事“诉讼”的“诉师”,这种非主流的法律教育的特殊形式有意无意地影响了宋代民众,这表明中国法律教育的走向平民化之趋向,中国传统法律教育至宋代达到全盛时期。
(四)元明清时期——中国传统法律教育衰微且转回了原地。其主要体现为以下三方面:
第一,在元明清统治者看来,儒家思想和经义不仅已成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而且已经完全制度化、法典化,法律不过是封建道德伦理规范的教条文化。因此他们在科举中永久性地取消明法科。第二,不再设置专门的法律学校,置法律教育于附属性教育地位。13世纪初蒙古入主华夏,遂取消了律学教育,从此中华帝国(包括后来的明清)再也没有设置官方的律学和专门的系统的法律教育。明代的学校教育体制大体仿自唐宋,有中央官学如国子监(国子学)及武学、医学等专业的学校,就惟独没有法律学校,地方官学如府县学也同样没有专门法律学校。但这不能说明代就没有官方法律教育的内容。明代在中央和地方官学以及私学、书院中常开设法律课程,明代官方法律学习和教学主要内容是律、例、大诰以及令、典之类。清承明制,法律教育大体与明代相仿,依然废弃法律专业学校而不设,他们沿用明代在经学中糅入法律教育内容。法律官方教育专业化完全失去,已湮没在繁烦的治政和实务之中,法律知识的工具化更加凸现,法律教育在明清两代官方很不受重视,但明清统治者又深知法的不可或缺性,法律无人不能自行,所以历史出现了怪现象,刑名幕友教育走上的历史舞台,担当主角。第三,刑名幕友“拜师入学”成为清代法律教育的主导。由于清初统治者大多不懂法也不知律,于是他们私人聘用刑名幕友协助其参与主法、司法工作,并帮助官员检验书吏、衙役、状师、代书等人涉及法律事务的行为的人员。尤其刑名幕友主要涉及刑名,他们的工作性质决定他们必须具有相当的法学专业知识才行,这就要求他们所受的法律教育也必须比他人渊博得多,但明清代官学中无论中央还是地方都无专门法律教育学校,那么只能沿袭中国传统的技能型的教育方式——“拜师入学”。(184-223)由于清代刑名幕友的广泛使用,幕友师徒相传式的教育很发达,占据了清代法律教育的主导地位,反映出中国传统法律教育自宋以后完全走上衰败之路,这就不能不让我们回想中国传统法律教育正式产生的秦汉时代法律教育主体形态——家传式或师徒式的法律教育。中国传统法律教育发展历经风风雨雨两千年走向了原地,这是实在耐人寻味的问题与事实。
二
就此特征,我们以世界五大法系中最为发达的西方法系中传统法律教育的发展与中国传统法律教育发展作个对比,西方传统法律教育经历了酝酿奠基、产生、发展和深化三个时期:
(一)西方法律教育的酝酿发韧时期——古代希腊
西方文明发源地在古代希腊罗马,但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和法律教育却是诞生于古代罗马,而非希腊。虽然古代希腊没有出现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和法律教育,但并不是说不存在法学思想,也并不是说不存在宽泛意义上的法学教育,相反,由于古希腊所具备的以当时最发达的哲学为核心的社会科学,在那儿诞生了西方最早的法哲学和法思想,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和法治理论、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等等,精彩纷呈,奠定了西方法律教育的丰富思想内涵;古希腊城邦政体的多元化与对正义的追求及“行政”公民化(尤其是伯里克利时代)对西方古代先民起到了民主与法治教育的作用,对后来西方的“法治”教育和法制文明教育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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