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不仅表现为公共权力从政治领域向经济领域的转移,也表现为公共权力向社会领域的转移,甚至表现为权力从经济领域向社会领域的渗透(注:康晓光:《权力的转移:1978~1998年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季刊》2000年夏季号(总第30期)。),即政府权力由原来渗透到政治领域以外的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中的每一个角落中部分有序地退出,还权于民、还权于企业、还权于社会。因此,由地方政府管理转向地方治理实际上是一个重新配置权力资源,并构建新的权力结构的分权化改革过程,既包括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之间围绕政治与决策权、事权与财权分配而进行的权力、责任转移;也包括不同层级政府部门在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将相关权力、责任向市场组织与公民社会的转移。
民间商会是独立于政府的一种社会中介组织,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作为企业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它与政府同属公共事务治理体系中的主体,它不属于政府,政府也不能干预民间商会的内部事务,但它可以影响政府,它有权力参加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法律活动,同时,也有义务协助政府贯彻实施这些政策法规:政府也可以委托民间商会完成某种任务。因此,民间商会的治理被认为是政府和市场以外的第三种治理,并且具有自主治理的性质。所谓自主治理,是一部分人群或组织在面临共同的问题时所寻求的自我解决途径(注:陈剩勇、汪锦军、马斌等:《组织化、自主治理与民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页。)。由于事实上的有限理性,往往在某些领域同时出现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现象,而自治组织能够最充分地利用地方信息和知识,从而能够以其独特的信息优势,在一定范围内解决公共事务问题。另外,有学者从经济学角度,论证商会在市场经济中因具有完整的激励约束机制,从而可作为重要的治理机制独立存在,而不应是政府的附属机构或者说是政府职能在市场管理服务中的单纯延伸(注:张旭昆、秦诗立:《商会的激励机制》,《浙江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第120—127页。)。当然,民间商会的自主治理必须在一定的宪政、法律框架下进行,前提在于政府能够提供一套保障自主治理有效进行的规则。因此,民间商会的自主治理并不意味着不要政府,只是要求政府的制度设计要保障自主治理的权利,限制政府的过多干预。
作为两种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并存的治理主体,地方政府与民间商会之间的关系,既不是上下级关系,也不是指导与被指导、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基于权力分割的相互依赖、相互合作关系。这种关系定位决定着它们在管理行业公共事务职能上的适度分工,即民间商会具有履行好向企业和政府提供双向服务的职能;而政府工作的重心应转移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权力关系指的是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的一种状态,利益才是事物相互作用的原动力(注:张屹山、金成晓:《真实的经济过程:利益竞争与权力博弈》,《社会科学战线》2004年第4期,第83—93页。)。用治理代替统治,实质是要解决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问题,因而使治理沿着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发展,是确保治理有效的根本。然而,现实中,不同治理主体的利益目标可能是冲突的,从而实现治理需要不同治理主体之间不断地进行权力博弈,权力博弈的背后则是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利益竞争。因此,利益可以成为分析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权力博弈的基本出发点。
无论是民间商会还是地方政府,事实上都是以追求利益目标为己任的。由于民间商会是指具有同一、相似或相近市场地位的特殊产业的竞争者组织起来的,界定和促进本部门公共利益的集体性组织(注:余晖等著:《民间商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理论与案例》,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本质上,民间商会是一个俱乐部组织,具有排他性收益特征,因而民间商会被认为是以追求行业利益为目标的。对地方政府而言,地区利益的存在是其行为的最基本动机,这种因地区而生的利益,诱发了地方政府所从事的一切活动,也包括了地方政府与民间商会间的互动,因而地方政府往往被当作地区公共利益的代表。
然而,现实中,由于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存在,会员企业将管理行业的职能委托给商会的主要领导者之后,商会领导者有可能在追求行业利益时,掺杂了个人利益,如个人的政治利益索求,从而在与地方政府的权力谈判中实施某种妥协。同样,代表政府的官员和公务员,也会从个人利益或本部门利益出发,从而偏离了地方公共利益目标,因而许多研究者认为,地方政府的目标既可以被假设为追求本地居民社会福利(或社会总效用)最大化;也可以被假设为追求其特殊利益最大化(注:周伟林著:《中国地方政府经济行为分析》,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8、39页。)。
二、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的互动博弈和机制形成
&nb
sp; 从治理概念、地方治理的主体,到主体的权力与利益分析表明,作为制度安排,地方治理主要体现为地方政府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动力机制和利益结构。由于治理或地方治理是多个治理主体之间基于权力配置和运作产生的持续互动过程,而目前分析不同主体之间的互动及其均衡的最普遍、最成功的方法是创立于20世纪40年代,繁荣于50、60年的博弈理论。更进一步,既然治理要在不同治理主体之间通过合作、协商、建立伙伴关系等方式来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那么,从某种意义上,所谓治理就是不同治理主体不断博弈最终走向合作的过程。
博弈指的是一种互动决策,即每一行为主体的利益不仅依赖于它自己的行为选择,而且有赖于别人的行动选择。博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