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务处理权还原给了商会。随着商会权力的逐渐扩大,商会的自治能力得到增强,并逐步具备了与政府合作、协商的能力。
第五,温州商会提出了透明和回应的原则。作为民主监督的核心内容,及时公开商会事务、接受会员企业和政府的质询并作出回应,是商会必须坚持的原则。在开展商会事务的过程中,一方面,温州的许多商会定期将商会事务和财务向会员企业公开,通过设置公开栏进行公示,让会员讨论、决定行业公共事务和行业发展,并对商会工作和商会会长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温州商会开始对政府职能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和质询,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做出答复的,商会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以督促政府改进工作。商会事务公示、公开制度保持了商会事务处理的透明性,建议、质询制度则对政府机关和行业自治组织积极回应会员企业反映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由此可见,在温州商会与地方政府的互动过程中,一方面,地方政府改革促进了温州商会产生和发展:另一方面,温州商会的兴起与成长推动了地方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地方政府的改革。尽管两者之间已经显现出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但温州商会与地方政府之间有效的互动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目前温州商会与地方政府仍然处于要权与放权的博弈进程之中,这种权力的博弈尚未达到完全与治理对应的权力配置形式和权力运作方式。影响温州商会与地方政府之间权力转移及其互动机制形成的局限在于:第一,从外部条件看,最大的局限甚至困境是,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一部专门的《商会法》(或《行业协会法》)来把商会的性质、功能及其实现方式,它们的组织机制和结构,政府对它们的授权范围,以及它们的违法行为的规制结构等加以明确规定。立法的缺失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以致影响到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和职能划分,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权力从政府向民间商会的转移。
第二,政府存在着严重的授权不全问题,包括在反倾销应诉、行业管理、参与经济政策的咨询制定等方面。而这种授权不足,不仅影响了商会职能的发挥、影响商会与政府之间关系的良性互动,还影响了商会与其会员企业之间关系的良性互动。如某些商会因缺乏管理行业的权力,即缺乏对会员的奖惩权,会员往往因此对商会组织的集体活动缺乏参与的积极性,而这必然影响商会发挥其对会员利益协调和作为信誉中介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种种原因,当政府授予商会某些权力时,商会并不愿意接受,或者由于自身的缺陷,尚不能接受。从而反过来,使得地方政府的职能转变无法实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民间商会逐渐发展,变革传统的管理体制,用行业管理取代部门管理,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成为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明确目标。然而,经过十年多民间商会的培育和发展,现有的行业管理本质上仍然是传统部门管理的变异和延伸,即使在民间商会较发达的温州,能够较好地发挥职能与作用的商会毕竟少数。
第三,民间商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要权不足问题。这既体现在动力方面,也体现在能力方面。在目前政府依然具有强大的行政权力,政府与民间商会间制度化的沟通不完善的情况下,民间商会通过业务主管这一制度联系,和政府有关部门搞好关系,反而能较大限度地利用政府资源,推动自身的发展。相反,如果不存在一个业务主管,民间商会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其他沟通渠道又不畅通,那么民间商会的很多利益需求和行业信息无法和政府沟通。温州商会是改革开放后产生的,历史很短,自身结构没有定型,功能也没有定型,让它们完全与政府脱钩本身就很困难,依赖政府,反而可以在经济领域有更大的活动空间,因此,商会向政府要权的动力不足。另一方面,虽然,有学者基于对温州服装商会的研究,得出温州商会的自主治理机制已经形成的结论,但是总体来说,民间商会承接政府下放职能的能力仍然不足,大多数温州商会的自主治理机制尚未形成,或者并不完善。
第四,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和行使错位。许多民间商会出生时便是政府官员分流的一条重要渠道,带有浓厚的“官办”色彩,政府对民间商会的严格审批制度,更加重了这层“官办”色彩。地方政府希望民间商会作为行业管理的辅助工具,并通过部分转移其原有职能,使自己对行业管理的权力得到延伸,因此,获得合法身份的民间商会,一方面某些应有权力无法获得而不能行使,另一方面却依托政府之手有着许多“非法”的权力。一些民间商会成了政府的客串角色,堂而皇之地行使着政府怠于行使或不敢行使的权力,如审批和年检等;另一些民间商会代行了
行政机关的部分执法职能,如打假、认定与追查虚假广告等;还有的民间商会凭借着自己的影响力,打着公益幌子,干着赢利的勾当,被企业形象地称为“二政府”。由于有着“官”、“民”两副面具,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它们游刃有余,在行使职权时,以国家权力的面目出现;而在获利时,又以民间团体的身份登场。尤其是这些组织由于既不受市场选择的影响,也不受法律对公权力制约的限制。因此,这些民间商会的存在不仅影响了行政权力的清白,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腐败滋生的土壤,而且扰乱了经济秩序,成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障碍。同时政府与民间商会之间的这种暧昧关系也使得对这些民间商会的监督陷入了真空状态。
由于外部环境及相应的权力下放或权力接受方面的原因,权力转移不畅使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的互动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或尚不完善,而这不仅影响民营经济的发展,还影响地方政府改革,最终影响地方治理的实现。从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的互动现状出发,只有改善局限条件,才能实现治理所需要的权力博弈均衡,最终形成两者之间的互动机制。为此,一是政府需要继续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二是商会需要继续要权,不仅接受政府转移的权力,还要主动要权;三是需要改善外部的制度环境,特别是建立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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