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身份意识”。
2.“在实践中罪犯并没有被平等地对待”。
3.“得出罪犯与监狱人民警察、与普通公民的不平等,这对罪犯是不公平的。”
4.“如果没有树立起平等对待罪犯的行刑理念,就很难保证做到公正执法。”
5.“平等、公正、人道,这是社会赋予每一个人最起码的权利,哪怕这
>个人是一个罪犯,是一个专政的对象。”
6.“我们拥有比西方更为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我们更应该遵循根据民主制度所确立的基本游戏规则,平等地对待罪犯。”
7.“因为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宣称罪犯与监狱人民警察和普通公民是不平等的!”
以上7条大概就是高文同志提出的“平等对待罪犯的核心理念”的主要内容。笔者认为,公正执法的行刑理念,其核心是依法治监,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至于担负着对罪犯行刑职责的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是否公正,与其综合素质呈正相关,即警察素质越高,执法就越公正;警察素质越低,执法就越不公正。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是否公正,与“平等对待罪犯”的因素呈负相关,即“平等对待罪犯”的因素越多,其中的感情色彩越浓,随意性越大,执法就越不公正;而“平等对待罪犯”的因素越少,其中的感情色彩越淡,随意性越小,执法就越公正。可见要真正做到公正执法,应该而且必须不受任何情感因素的影响,唯法是从、刚正不阿、铁面无私是基本条件之一。我们不能想象,既然要“平等对待罪犯”,为什么还要把罪犯不平等地禁锢在监狱里呢?我们也不能想象,为了对罪犯公平,就得出罪犯与监狱人民警察、与普通公民是平等的结论,这对整个社会、普通公民和被害人难道是公平的吗?我国《宪法》第28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的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的犯罪活动,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可见《宪法》中明文规定了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并没有“平等对待罪犯”的规定。
高文同志说“淡化罪犯身份正是出于对罪犯人格的尊重”。这个观点与监狱工作的长期实践是相悖的。罪犯的身份意识到底是强化一点好呢还是淡化一点好?这有待于探讨。但是我以为罪犯意识还是强化一点好。这是从两方面来考虑的,一则从干警角度考虑,增强罪犯意识可以提高警惕性,防止狱内事故的发生。淡化罪犯意识不能有效防范狱内事故,不能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不能起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作用。二则从罪犯角度考虑,增强罪犯意识可以尽快实现自我角色的转换,端正服刑态度,摆正警犯关系,自觉接受改造。当前,有些监狱正在进行罪犯社区矫治试点。有选择地把罪犯放到社会上去服刑,这种再社会化进程并没有改变罪犯的原有身份,罪犯还得接受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控,受到法律法纪的约束,受到各种限制,仍然在法定刑期之内。他们与一般社会公民的待遇还是不平等的。实践证明,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种称呼比称“罪犯”更为切合实际,大多数罪犯也都没有对自己的“罪犯身份”提出过质疑,都没有认为“罪犯身份”是对自身人格的不尊重,因为这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是人民法院作出正义判决的产物。谁也否认不了,谁也改变不了,谁也推翻不了。既然这是客观存在,淡化是毫无意义的。监狱人民警察也完全无须为称呼罪犯身份而承担“对罪犯人格不尊重”的责任。
此外,高文同志还说“行刑是将刑罚具体到了罪犯身上以后体现了刑罚的惩罚”,“惩罚的理念是很可怕的,它造成的结果就是对抗,最终受到伤害的还是社会”。按照这个观点,“正当防卫”可以不要了。因为,防卫者对于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者本人,不应该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应该进行正当防卫,而应该象“生物界”普遍存在的“自然法则”那样任其弱肉强食。否则造成对抗的结果,最终受害的还是社会。按照这一观点,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不予宣判”了,因为除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可以消除罪犯重新回归社会的结果,其余的判决一般都不会产生“除非将罪犯关押到死”的情形,所以为了消除他们仇视社会的情绪,唯一的办法只能任其逍遥法外。因为,“行刑是将刑罚具体到了罪犯身上以后体现了刑罚的惩罚”,又因为“惩罚的理念是很可怕的”,所以为了避免社会最终受到伤害,只能对罪犯不行刑。显然,这种推理是更可怕的!
三、“平等对待罪犯”和“以平等态度对待罪犯”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
我既不赞成干警与罪犯彼此不分、和平共处,也不赞成对罪犯居高临下、动辄训人。以我30余年来改造罪犯的经历而言,对罪犯以法制人、以德育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是四大法宝。这四者用好了,就是“法德并举”,就能取得较好的效果。高文同志提出的“平等对待罪犯”的观点,细细琢磨下来,似乎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这个概念混淆了“平等对待罪犯”和“以平等态度对待罪犯”这两个概念的本质差别。高文同志主张的“平等对待罪犯”就是“树立起平等对待罪犯的行刑理念”,“哪怕这个人是一个罪犯,是一个专政的对象”。这个核心理念反映出来的是本质,而“以平等态度对待”反映出来的只是方法。可见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采取“以平等态度对待罪犯”的方法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这与“平等对待罪犯”的实体概念是不同的。大多数具有正义感的监狱人民警察是愿意“以平等的态度”去对待罪犯,以真诚的情感去教育、感化、改造罪犯,决不会以盛气凌人的姿态、居高临下或以势压人。“以平等态度对待罪犯”是人们试图改良警犯之间的紧张关系,缓和矛盾,(绝不是调和矛盾!)以取得一种较为和谐的氛围,达到更为理想的改造效果。根本的问题是干警能不能真正做到公正执法?依法对待罪犯是否有过?有过则当改之,无过则当持之。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共产党人必须随时准备坚持真理,因为任何真理都是符合于人民利益的;共产党人必须随时准备修正错误,因为任何错误都是不符合于人民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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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监狱正名而呼吁
总之,我和高文同志商榷,其目的只是为了辩明未来十年我们打造出来的新型监狱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监狱?这是涉及到监狱发展方向的大问题。孔子说过:“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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