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对待罪犯的核心理念”的思考 |
|
|
则民无所错(措)手足。” ③作为一个监狱就应该有监狱的样子。我国的监狱应该具备什么样的职能呢?众所周知,监狱的基本职能:一是正确执行刑罚,二是惩罚和改造罪犯,三是预防和减少犯罪。为了正确执行刑罚就必须具备一支精良的执法队伍。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就必须充分发挥监狱在预防和减少犯罪方面的作用。首先,我们对监狱的特殊预防功能决不能低估,即通过对犯罪分子施以刑罚,进行惩罚和改造,防止其重新犯罪。再则,我们对监狱的一般预防功能决不能低估,即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对社会上可能出现的犯罪活动起震慑作用,防止违法犯罪的发生。第三,我们对监狱的改造功能决不能低估。改造好一个罪犯,就减少了一个社会危害者,将有助于净化社会风气,稳定社会治安,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因而“改造人”的工作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言而喻,“我国在犯罪改造上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巨大的成效,其根本原因是我国的刑事政策中规定惩罚与改造双重意义的判决原则所产生的积极作用,规定犯罪人必须在接受法律惩罚的同时还要接受改造。让他们清楚地认识到,要在社会主义中国生存下去,就必须把自己改造成为一个奉公守法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否则决不会有好下场。另一方面,我们的监管人员的主要职责,不仅在于管理好犯罪人,而且还在于改造好犯罪人。他们不是‘仓库’的保管员,他们是一所特殊性质的学校中忠于改造事业的特殊园丁。他们既对被教育改造的对象负责,也对社会、对人民、对国家负责。”④监狱的上述三个功能是最基本的功能。舍此,监狱就没有地位, 监狱工作就没有地位,监狱人民警察也就没有地位。如果对于监狱的这三个功能视而不见,而过于思想化地人为拔高“平等对待罪犯”的理念,并且称之为“核心理念”,将造成监狱职能的错位,无异于引鸩止渴。可以预见,在未来“平等对待罪犯的核心理念”引导下打造出来的新型监狱中,人民警察和罪犯你我不分、称兄道弟将不再是一种违纪行为,监狱的本质职能也将会悄然改变。监狱将不再是监狱,罪犯将不再是罪犯,警察将不再是警察。就会出现警不警、犯不犯、警犯一家的局面,警察和罪犯就可以“和平共处”、平等相待,谁改造谁的问题将无关紧要,产生这种后果将是不能容忍的,为此,当务之急是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特定历史时期我国监狱的本质职能,这是第一位的。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成功实现监狱的一系列改革、突破和发展。 《监狱法》第38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请注意,法律明文规定的是:刑释人员与其他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是,我们暂且还没有看见任何一部法律宣称罪犯与监狱人民警察和普通公民是平等的!根据《监狱法》这个法律条款,罪犯只有在刑释以后才能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这时,也只有在这时,才会真正产生“平等对待”的法律后果。因为“权利平等”了,才能做到实际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而这时我们平等对待的是刑释人员而不是“罪犯”!可见只有当罪犯刑满释放,合法地走出大墙之际,当他们真正地在政治上经济上处于同等社会地位,享有相同权利之际,只有在这时,平等才能成为现实。而就在这时,由于平等客观上已经到来,“平等对待”也就成为一句奢侈的空话。 上一页 [1] [2] [3]
|
|
上一个党建工会: 现代监狱必然平等对待罪犯的思索 下一个党建工会: 监狱理念:传统与现代的对
|
|
|
看了《“平等对待罪犯的核心理念”的思考》的网友还看了:
[政府政务]在全县“平安家庭”创建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记要]现代监狱必然平等对待罪犯的思索 [记要]打造新型监狱最重要的是平等对待罪犯 [政府政务]在创建“平安县市”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