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硕》;《承德日报》
2006年1月17日2版头条《发展指标增长 规模实力增强 三产发展迅速 效益显著提高——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呈现四大特点》;
2007年3月19日头版《非法农资不上市 伪劣农资不下田——市工商局打响春季“红盾护农”专项战役》。
这几年,我对标题和导语在新闻中的重要性有了切身体会。标题一定要努力做到具体形象,新鲜活泼,生动引人,通俗易懂,而且琅琅上口,使读者一看一读之后,即能对它产生感情,对阅读新闻产生兴趣。同样,导语行文也要力求简洁、生动,具体形象,富有魅力,让人“睹”得方便,接受得快。就是说,要让读者一接触这个开头,就被吸引住,在尽速地了解新闻的主要信息后,立即想深入了解新闻的全部内容。标题和导语符合了这些要求,就不愁编辑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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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要善于发现和挖掘新闻
从五个方面讲一下自己的体会:
(一)从行政执法遇到的疑难问题中发现和挖掘新闻。我这里举两个例子:
例1、2001年,xx县工商局根据举报,对县电信局强制用户购买和接受其提供的相关商品和服务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但经查阅《电信条例》才知道,工商机关已经无权查处电信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了。在一般情况下,事情到此似乎该结束了,案子都查不下去了,还谈什么新闻啊。但我恰恰从这一事件中发现了新闻点,写出了一篇在全国引发讨论的重大新闻。标题:《电信自家事 工商管不着——兴隆工商查处电信垄断遭遇尴尬》;导语:“随着国家工商总局‘四月反垄断风暴’的发起,近期不断从新闻媒体上获悉京沪闽滇等地工商部门纷纷高举反垄断利剑,全面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反垄断专项整治活动,且其中都把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电信行业列为重点整治对象。殊不知,2000年9月25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已将电信企业的垄断行为统统划归电信主管部门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无权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进行查处。xx省xx市xx县工商局今年在查处电信垄断行为时就遭遇了这种尴尬。”在文章的最后一段我写到:“在反垄断呼声一浪高过一浪的今天,居然出现了这种肢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象,这是严重违背民心民意的。有关人士认为,在我国《反垄断法》尚未出台前,应尽快恢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电信垄断行为实施监管的权力,要想恢复这一权力目前有两种办法: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把第二款中的‘行政法规’四字去掉,即把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二是由国务院修改《电信条例》,在《电信条例》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五条中加上‘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的内容。倘不如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面对电信行业的垄断行为,就只能拔剑四顾心茫然了。”这篇文章在《法制日报》2001年6月6日发表。《人民邮电》报6月15日发表xx省xx市电信分公司贾广兵《并非电信自家事 皆因执法有分工——与
梁先生商榷<电信自家事 工商管不着>一文》,反驳我的观点,并质问我“何必‘拔剑四顾心茫然’呢”;6月20日,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袁曙宏在《法制日报》发表《对不正当竞争的监管权不宜肢解》一文,支持我的观点。一场全国性的争论就此展开。6月27日、7月4日《法制日报》以《“近亲”监管带出“垄断”话题——<电信自家事 工商管不着>一文引发的讨论之一、之二》的形式集中刊发了全国各地的讨论稿件,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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