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新华社发了通稿。
上面举的两个例子,都是发生在日常工作中的看似不起眼的小事,很容易被忽略,这就需要我们注意培养新闻敏感性,从日常的点点滴滴中发现有价值的新闻。
(四)从各类汇报总结材料中发现和挖掘新闻。以市局2006年度工作总结和市局吕东明局长在2007年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为例:
例1、从市局2006年工作总结中我共摘选出6篇稿件,都已在《承德日报》上发表,分别是:2007年1月17日第2版头条《为农产品牵线找婆家——市工商局“经纪活农”工程成果丰硕》;1月24日第2版头条《给农民戴上护身符——市工商局大力实施“维权保农”工程》;1月28日第2版《让农产品成为香饽饽——市工商局大力实施“品牌富农”工程》;2月5日头版《实施政策扶农工程
开辟注册绿色通道——市工商局为农民铺筑生意路》;3月12日头版《整治出重拳
红盾显神威——市工商局去年查案2万余件,涉案金额逾3000万元》;3月12日第3版《“12315”成为消费者保护神》。
例2、
从2007年1月30日吕东明局长的工作报告中写出3篇稿件,也都已在《承德日报》发表,分别是:2月14日第2 版《发挥职能优势
提高服务水平——市工商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3月11日头版《紧扣百姓生活
体现以人为本——市工商局确定2007年市场整顿重点》;3月12日第2版头条《发挥职能作用
服务第一要务——市工商局制定措施力促经济发展》。
每个县区局年底都要写总结,每个股室队所也都要写总结,包括平时也不少写各方面的汇报材料,大家千万要注意从中发现新闻素材,不要浪费了这些宝贵的资源。
(五)从读报中发现和挖掘新闻。举例:
例1、2001年12月12 日,《中国质量报》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县电力局无端搜刮民财
质量技监局查处竟成被告——xx县“电表”一年吞掉农民十六万》,这篇文章中提到的国家质检总局和xx省人大常委会针对此案的答复,引起了我的注意,我认真研究之后,产生了对地方性法规的深层次思考,于是我写下了一篇文章,标题是:《地方法规不规范
基层执法好为难》,文章开头我写道:
据报道,2001年“3·15”期间,xx省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反映电力部门在收取电费时,除按实际用电量收取电费外,每只电表每月另加收一度电费(即电表自身损耗费,简称表损),增加了农民负担。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稽查执法人员到部分村庄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县电力局所属10个供电所(站)在2000年4月至2001年2月仅10个月的时间内,就共收取表损318074度,每度按当地0.51元电费计算,共收表损款162217.74元。县电力局不按计量器具所显示的量值结算,违法收取表损,违反了《xx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01年4月4日,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电力局下达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责令停止收取表损,没收违法所得162217.74元人民币,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罚款计 811088.7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xx县电力局对处罚决定不服,于同年7月3日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告上法庭,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属越权行为。同年8月24日,县法院一审判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败诉。判决书称:原告电力局收取表损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给予行政处罚。但依据有关法规,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xx县电力局的处罚额超过规定限额,故撤销被告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不服判决,于9月3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前,该局将有关情况向xx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了书面汇报,xx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此分别向国家质检总局和xx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递交了书面请示。国家质检总局和xx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分别于9月2日和8月28日作出书面答复。国家质检总局的答复称:“依据地方计量法规,查处地方计量法规中所规范的行为,其处罚决定程序依照地方计量法规规定执行。地方计量法规未规定罚款一万元以上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xx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答复称:“依据来函所反映的情况,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按照《xx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对不按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进行结算的行为予以处罚是适当的。”
从国家质检总局和xx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答复看,形势有利于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似乎有望在二审中反败为胜。尽管笔者也十分愿意看到这样的结果,但通过冷静分析和认真查阅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笔者认为,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二审中反败为胜的可能性不大。
随后我在文章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文章全文长达3600多字,很快在《法制日报》全文发表(2002年1月16日)。
例2、2001年11月 21日,《法制日报》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行政处罚缘何“屡屡被撤”》,对该文中关于行政处罚告知的观点,我认为作者的观点不正确。于是我写了一篇文章,标题是《听证后还用再告知吗?——对<行政处罚缘何“屡屡被撤”>一文的不同观点》,文章开头我这样写道:
1999年xx省某县法院在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中,曾以该县工商局在经过听证程序后未再进行一次行政处罚告知为由,判决撤销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当时笔者认为那只是因为个别法官素质太差,对行政处罚法理解得不深不透所致,根本不值得写文章一驳。但在看了《法制日报》2001年11月21日刊登的《行政处罚缘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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