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之外,无法起到审查、监督的作用。
证据开示能否真正落到实处,是否能够成为刑事诉讼程序必经程序,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准确定位法院在证据开示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明确法院在证据开示程序中的职能。
《**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五条规定了[7]人民法院在证据开示中的职能定位,一是有限制的调查取证权,二是依申请的调查取证权,三是发现新证据的开示义务。四川省对法院在证据开示程序中的职能定位较为全面,既可以是调查举证机关,又是开示的督察机关,又是开示义务主体。寿光模式中法院的职能也较为广泛,主要体现在对证据开示的组织主持上。寿光试点与海淀试点最大的差异在于证据开示的主持机关不同,前者在法院开示由法院主持,后者在检察院开示由控方主持。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证据开示均应在在控辩双方进行,由控辩双方自行解决,法院只能有限的介入。一部分学者从中国审判实情出发,作出中立性让步,认为可以将证据开示分为检察院主持和法院主持两个阶段。笔者认为,证据开示的主要目的是保证被追述人的知悉权,如果有严格的程序规范,将证据开示放在检察院由控方和辩方自主开示完全可以达到开示应有的效果。法院本身具有在庭审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质证认证的权限,为防止法官的先入为主,不应赋予法院组织开示职能。但是应当赋予法院证据开示审查和处分权。审查证据开示的程序、开示范围是否合法,对应当开示而未开示的证据进行适当的处分。
2、对证据开示的范围分案件类型进行适当的限制。
实践中,辩护律师在阅卷后有可能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泄露案情给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进而导致某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翻供,甚至出现证人被威胁利诱改变证言的现象。[8]目前中国保护证人的力度比较薄弱,对证人保护的相关制度配置尚在起步阶段,因此,开示范围应当将证人相关信息进行屏蔽,严格不予开示。
3、出台法律解释或司法指
导,明确开示的时间、地点、启动方式。
对开示的时间可以借鉴寿光模式,既可以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在审判阶段,只要有可以开示的证据随时可以予以开示。在开示的地点上,选择检察院开示较为适宜,根据寿光模式的经验,在法院进行的开示就相当于将庭中应进行的质证认证阶段进行了提前,无法实现提高庭审效率的作用。开示的时间、次数如果进行硬性规定势必导致实践操作难度加大,采用自由的开示方式对开示双方均有利。
4、对未按照规定开示的主体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敦促开示各方严格履行开示义务。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关于证据开示中违法制裁的规定,对于未能遵守该规则要求进行证据开示的,法院可以采用几种方式处理:命令该当事人进行证据开示;批准延期审判;禁止该方当事人提出未经开示的证据;做出其他在当时情况下认为是适当的决定。法院可以指定进行开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可以规定适当的期限和条件。[9]寿光模式直接排除未予开示证据的使用,与目前侦查能力相对较弱的实情不相符,无法实现当下打击犯罪的刑法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未将未予开示的证据纳入进行排除使用,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开示未予开示的证据如果在庭审中出现,应分类型由法官进行处置。可以参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处理方法,将言词证据排除适用,将实物证据组织双方进行质证认证,并给予对方一定的辩护准备时间。
四、结语。
证据开示是取证各方的义务,是确保诉讼顺利开展的必经程序。程序的有效执行是实现实体正义的保障,因此,符合实际又切实可行的开示程序安排是将现行刑诉中有关证据开示制度落实的关键。立法主体应制定符合实际的开示程序,实践主体也应在实践中摸索行之有效的开示规范,各方主体应在法律规制的范围内恪尽职责,履行证据开示义务,为证据开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规范执行作出努力。
[1]黄莹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建立之窥见,汕头日报,
[2]陈玉敏 论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湘潭大学法学硕士论文
[3]《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卷宗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5]《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6]陈卫东,寿光证据开示试点模式的理论阐释,人民法院报法治时代b1,
[7]第五条,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庭外调查核实证据主要应针对控辩双方出示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对人民法院在审判中调取的有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在三日内移送。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中发现新证据的,应当及时通知或移交控辩双方。
[8]张玲霞,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9]龙宗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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