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工作如何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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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积极推行“阳光公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法律上有句格言:“正义不仅应当被实现,还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被实现”。只有通过“看得见”的方式,将正义的实现过程置于阳光之下,杜绝暗箱操作,公开让人们监督,正义的实现才有保障,实现了的正义才有公信力。“全面落实阳光检务,让人民群众的监督贯彻于公诉办案的始终,将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公诉部门推行阳光检务的着力点和落脚点。”这是郑红检察长在全省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 (一)“阳光公诉”在我国尤为必要。随着“检务公开”制度在全国普遍展开,“阳光检务”、“阳光公诉”亦成为必要。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发展起步较慢,发展过程历经波折,导致民众对检察机关始终保持一种神秘感,多数民众不完全了解,甚至完全不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普通民众表达合法诉求,同时亦不利于检察机关自身的发展。“阳光公诉”制度的建立,将公诉工作置于老百姓的视线之下,为老百姓了解公诉职能、公诉运行机制敞开了一扇大门,从而逐渐消除老百姓对公 诉工作的神秘感,促使老百姓通过合法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阳光公诉”应制度化。推行“阳光公诉”的目的,是要增加公诉工作的透明度,促进老百姓对公诉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同时接受老百姓的监督,从而促进公诉工作科学发展,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更坚实的基础。但公诉工作涉及到保密问题,不是所有的公诉工作都能公开,所以必须建立规范的制度,在不泄密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满足老百姓的知情权,广开渠道接受老百姓的监督。通过这种双向的交流,不断促进公诉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良性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公诉是一门艺术,是美化社会、引导人民向善的催化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助推器。充分发挥公诉职能,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为工作的出发点,“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不断将公诉工作推向新的发展。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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