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标准偏低、拆迁裁决程序不透明、裁决主体缺乏中立性等问题的存在,纠纷化解难度很大。再如,在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村中的土地承包、土地征用、宅基地划分,存在历史遗留问题,也都是导致诉讼案件发生的原因,这些纠纷往往涉及面广、调整利益复杂,和国家政策息息相关,司法能力无法妥当处理,诱发涉诉信访。此外,受国际、国内局势影响,民生诉求更趋强烈,经济发展问题或是一些简单纠纷转化为民生问题,而民生问题又会转化为社会稳定问题,司法没有最终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权威局限
各级审判机关每年审理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付出的精力越来越大,而审判之后的一些现象表明,审判不仅没有达到人们预期的目标,反而将司法推向众矢之地——司法权威一降再降,司法形象人人指责,司法尊严一败涂地。对司法不满的声音来自四面八方。为努力迎合国家和民众对司法的需求,人民法院从90年代末走上的“人民司法道路”并在近些年提出能动司法要求,力求在最大限度内化解各类纷争。但是事与愿为,司法所彰显的价值并没
有得到公众普遍认同,近年来出现了杀法官、泼硫酸等恶性事件,网上相应出现一些负面舆论,都反映出问题的严重性。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指出:“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
二、司法局限的成因
在中国语境下,司法的局限性自有其成因。
(一)文化传统的缺失
文化作为人类内心深处的依归,直接决定着人们的认知和行为选择,发挥着远远比我们能够意识到的更大的作用。任何的制度建构与人类实践,包括法治制度体系建构与实践,都离不开文化的积淀。中国的文化传统以儒家、道家的“中庸和谐”为最高价值原则。在长期的儒家、道家教化下,中国古代统治者奉“礼治”为治国理念:一方面通过礼教道德教化百姓,使其安分守己;另一方面“出礼而入刑”,以“严刑峻法”镇压敢于反抗的民众。而中国民众则视青天大老爷为公平正义的化身。《论语》中,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诉讼被视为一种消极的社会现象,因为它偏离、扰乱了和谐的社会关系。因此“厌讼”心理一直主导着中国古代的各阶层。
近现代以来,虽然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移植了西方法律制度,但是我们却无法凭空移植在西方孕育了几百年的法律文化。虽然我们在全面引进西方法律形式时,对自身传统法律思想采取的是全盘否定的方式,但是,传统还是自觉、不自觉地发挥着作用。人们的行为在有意识或潜意识地接受礼治的文化支配和影响。这就造成法律的不确定性及文化传统的断裂与迷失的困境。与此同时,纵观我们的法律学习史,我们学习法律思想的历程太短,特别是近现代以来,西方法律思想极其活跃,我们的认识和理解是非常不全面的。所以,过早的将适合于他国的法律原则和规范运用于我国的法治社会中,致使无法有效运作。理想化的法律思维无法根植于现实之中。 在支离破碎的传统根基之上,我们无法建构起法治的大厦,司法只能发挥其有限的功能。同时,由于缺少了文化理念的支撑与监督,缺少了成熟的市民社会基础,中国法治的进程注定充满坎坷荆棘。
(二)法治根基的缺失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的《乡土本色》篇中指出的“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 。中国几千年来停留在农业社会,是典型的礼治社会,具有浓厚的非理性思维特点。孔子总结说:“礼之所兴,众之所治也;礼之所废,众之所乱也。”而法律恰恰需要体现的是理性思维、理性价值,非理性必然会阻碍法治根基的奠定以及法治目标的实现。清末,中国进行了大规模的变法修律运动,由移植西方法律的术语、借用其概念、袭用其原则、熟习其学说,直到完全的西方化,这样一个法律改革的过程并不十分漫长。就法律制度本身来讲,从开始到结束,不过三十余年光景。与此前中国古代法几乎四千年的历史相比,这个转变的过程显得过于短促了。 虽然立法机关制定的关于司法的法律规范,建立了相当完整的司法体系,引进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体制,司法原则和司法理念,但它并不是对当时中国现实社会生活秩序和规则的归纳和确认,而是一种依据西方国家的司法文化设计成的司法理想。从其本质上看,这是两种制度价值及秩序上的冲突。在这一时期,从闭关锁国到旧的社会秩序崩溃,传统的价值体系从根本上动摇,西方社会的观念、制度随同其物质急速涌入中国这片古老的大地,中国面临着价值秩序的破碎与重构。
20世纪末,中国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并把这一伟使命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下来。中国法学界亦开始尝试研究司法的理念。但研究似乎缺乏深度的思考,要么停留在西方现代司法理念,要么坚守着本土特色司法理念,司法理念始终处于流变、飘移的状态,司法工作仍然欠缺一个独有的、高度集中的核心价值理念,造成以适应现代社会潮流的较为先进的制度性法律文化和以传统社会为根基的较为落后的观念性法律文化,相互冲突但共融于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整体结构中,显现出独特的二元特征。这一状况受到西方社会法学的质疑和批判,也引起中国法学界的广泛讨论。
(三)现行司法制度的缺憾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人员流动,社会的陌生化,必然导致各种纠纷增加,而与之前社会相适应的传统的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必然部分失效,由此导致人们更多诉诸司法来解决纠纷。但不无遗憾的是:司法权力却越来越边缘化了,现行司法制度存在较大局限。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法律体系不完善。一些新兴的领域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发挥有效的调整和规范作用,一旦这些领域发生纠纷,合法权益有可能难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保障。二是法律制度本身的有限性。由于法律制度本身所固有的原则性、滞后性和有限性,一些进入司法程序的纠纷自觉或不自觉地溢出了正常的司法程序,被转化为社会公共事件,加大了纠纷解决难度、解决成本,更严重的是这种趋势严重危及社会的安定有序。三是立法规则的滞后与自由裁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