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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羁押制度论文           
延长羁押制度论文
一方,利益一致,所以,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办案情况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督。

最后,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也是一句话带过,真正实施起来则是很难的。审查起诉部门到了法院审理阶段就是公诉的一方,要对法院的审理行为进行监督势必也要考虑以后裁判是否受到影响的问题。

总的说来就是,这样的监督还是属于系统内部的监督,是一个司法系统内部的监督,并且关于羁押的问题上,本来法律就给予了办案机关很大的权限,监督机关也很难指出办案机关的违法所在。所以,要纠正

不合理的延长羁押,实在是非常地困难。

2、救济缺位

关于救济的缺位则是更为明显,“有权利就应当有救济”,然而在羁押期限延长的救济上,我国刑诉法显然是缺位的。

(1) 羁押期限延长告知制度缺位

刑诉法中,没有司法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的规定,更没有告知羁押期限延长的规定,这使得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尤其是被告人,其对自己的还要等待多长时间才能进入下一环节,还要在看守所被羁押多长时间没有知情渠道,不但是对其正当知情权利的损害,还会使其对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造成怀疑。

(2) 羁押期限延长事后救济制度缺位

我国刑诉法虽然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但这种救济缺乏完整性,即没有规定有权解除机关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时间期限,也没有规定不服不改变羁押性强制措施决定的复议程序及申诉权利。另外,对申请结果的反馈告知也有所缺失,申请之后往往如石沉大海,没有回应。而且,作为特殊的司法救济机制的行政诉讼制度,也没能把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作出的羁押期限延长方面的决定纳入应诉范围。[5]

二、我国延押制度改革的思路

(一)树立法治观念和保障人权观念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不断完善,但是,我们的法治思维是否也同样跟上呢?显然,在今天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明文规定一个未决犯可以被长期羁押的情况下,实在难以认可我国已经是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最基本的是要以宪法治国,而我国的宪法对我国公民人权提出了充分的保障,2004年宪法修改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使得人权保障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必须在具体法律制度中得以贯彻才具有生命和活力。其中,刑事诉讼法律应该首当其冲,刑事诉讼几乎涉及所有的公民基本宪法权利,特别是公民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此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彰显了我国法治的进步。刑事诉讼与公民的人权保障关系极为密切,刑事诉讼中对人权保护的水平可以说代表着一国人权保障的水平。被告人也是一个中国公民,他当然享有宪法所赋予的一切权利。包括不受非法拘禁,不受错误拘禁的权利,我们只有牢固树立这样的法治意识,把每一个人都看成是可能被侵害的人,进而对延押进行严格的审查,才能尽可能避免错误羁押的发生。

我国《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而制定《刑法》。而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则是“为了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里,把“惩罚”放在前边,“保护”放在后边,和我国长期存在的“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相吻合。现代世界各国的刑诉法,有的侧重于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有的侧重于打击犯罪和维持秩序,但“国际公认的原则是不得以牺牲司法公正或威胁基本人权为代价来控制犯罪或建立秩序。”[6]只要真正树立了人权保障的观念,我们就不会为了不放过一个罪犯,而伤及十个无辜;而是即使放过十个罪犯,也决不伤及一个无辜。只要真正树立了人权保障的观念,才会正确地制定延长羁押的有关法律制度,才能正确地适用有关延长羁押的法律制度。有些人说如果擅自释放罪犯可能造成很大的不利后果。但是我们说的是严格审查羁押的合法性,并不是随意释放被告人,如果确实证据确凿,则当然要按程序迅速将罪犯绳之以法。如果长期无罪羁押一个被告人则构成了对人权的实质伤害。而就算是真的错误地释放了一个罪犯,而对社会的影响也只是可能状态。两者比较,也应当选择释放被告人。如果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人的利益。就算是在个案中失去了正义,但是法治的正义却得到了彰显。

(二)树立程序清晰意识

实体正义历来是我们要求的真实,但是,程序正义同样也是比不可少的,在某种意义上来将,程序正义更为重要,因为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而实体正义则是看不见的正义,做到了程序正义,很大程度上是可以做到实体正义的,但是如果没有了程序正义,就是实体最终得到了正义,这样的正义也是让人不能接受的,因为这样的正义超出了人们的预期,人们总是希望可以掌握自己的命运,而法律的程序保障则是人们保卫自己最好的武器,如果皆能做到程序正义,人们必然没有什么怨言,社会必将稳定发展。

而要做到程序正义,则不仅仅是要有一套公平、合理的程序,而更重要的是程序还要被大众所接受,被大众所理解。首先,在于立法机关要将程序设计得具有可操作性,不仅司法人员要看得懂,我们普通老百姓也要看得懂,这就对简化程序提出了立法要求。其次,办案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依程序办事的原则,每一步办案都按照程序来做,并将有关程序事项告知被告人,树立坚决捍卫程序正义的理念。

(三)树立效率观念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效率也是公正的内涵和基本要求。案件的久拖不决,办案人员靠延长羁押的方式摆脱责任,就是对被告人的不公平对待。它侵犯了人权,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被羁押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迅速审判”,这是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基本内容之一,在我们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也应得到贯彻和执行,只有真正树立了效率的观念,才不会使得案件能拖就拖,使被告人能押则押,才能使办案机关充分考虑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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