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是法官,只有全体法官共同参与,通力合作,文化建设才能突出特色,体现创新,取得实效。当前,全国各地法院文化建设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建设工作卓有成效。但是,在不少法院,文化建设没有深入人心。作为文化建设主体的法官,建设的主体意识欠缺,主体地位得不到保障,从而限制了其主体作用的发挥,导致文化建设的效果大打折扣。破解这一难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法官必须不断强化自身主体意识,突出主体地位,积极主动参与文化建设,发挥其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同时,法院要不断强化管理创新,建立健全发挥主体作用的制度机制,充分尊重法官的主体性,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法院文化建设向前发展。
关键词:法院文化建设、主体性、缺失、培养
“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当前,法院文化建设得到较为普遍的重视,成为法院发展建设的重要方面。有学者撰文指出,“法治发展的实践说明,法律的权威和生命力,不是靠制定了多少法律,不是仅靠法律有多么的强制与威力,而必须来源于内在的文化支持和理念推广,法律的发展必须根植于文化之中,法律的生命力必须从文化上来理解。”可见,法院文化建设是否成功,关系到法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关系到司法工作的公正、廉洁和高效,关系到人民司法事业的兴衰荣辱。加强文化建设,已成为各级法院的一项十分迫切的重要任务。加强新形势下法院文化建设的研究,大力推进法院文化建设的实践,对于法院团结、进取、勤政、廉政工作氛围的营造,对于法院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WwW.YbasK.Com
在法院文化建设中,法院上层领导担任着主导者的角色,而仅有主导者,文化建设是难以取得成功的。必须认识到,作为参与者的法官是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把握好主导者和参与者的关系,发挥法院文化建设中法官的主体作用,是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关键环节。本文以主体、主体性等哲学概念作为逻辑起点,从法官在文化建设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这一基本认识切入,分析法官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性缺失的表现及其培养的路径。
一、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性
(一)概念解析
主体与客体是认识论的一对基本范畴。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主体是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是对客体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是客体的存在意义的决定者。客体是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指向的对象。主体和客体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主体的知识水平、技术手段制约着对客体认识和改造的深度和广度。而客体也会促进人的体力和智力的提高。主体的活动不能摆脱客体的规律及其条件的制约。主体的能动性在于认识客体,并把它们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主体和客体不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且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主体性是指人在实践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能力、作用、地位,即人的自主、主动、能动、自由、有目的地活动的地位和特性。主体性是对主体本质的承担,是主体本质的体现,主体性既是人作为主体所具有的性质,又是人作为主体的根据和条件。人在实践活动、认识活动和评价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主体性的本质特征包括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自主性是主体在作用于客体的过程中不依赖于他人,不受他人的干涉和支配,自主的态度和行为。能动性,指的是人在对象性活动中的目的性和选择性。创造性是人的主体性的自我超越,包含对外在事物的超越和对自身的超越。主体在改造客体的同时,也在改造着自身,实现自身的“否定之否定”。创造性以探索和求新为特征,它是人的主体性的最高表现形式,是主体性的灵魂。
(二)主体性问题
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是法院文化建设活动的主导者和参与者,客体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具体内容。一般来说,法院文化建设不是法官自动自发进行的,而是由法院上层领导自上而下发动实施的。因此,法院上层领导通常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导者,法官则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参与者。而在法院文化建设的实践中,法官的主体意识和主体地位有待增强,其主体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主要与法官的思想认识不深和自身素质不高有关,也与作为文化建设的主导者的领导的建设思路、方法、对法官主体作用的发挥是否重视以及重视程度如何具有重大关系。
法院文化建设的主导者,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从法官的实际需求出发,与时俱进地有针对性地开展法院文化建设,必须把法官作为一个重要主体来对待。同时,法官也要坚决抛弃文化建设与己无关的思想,充分认识自身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积极主动学习和接受先进文化理念,独立地认同,并参与到法院文化建设中来。
二、主体性缺失的主要体现
(一)主体范文大全整理*意识较为匮乏
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是广大法官,法院文化能否得到发展、是否具有生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全体法官。然而,有些法官片面地认为文化建设是务虚,效果有限甚至无效的,只有业务工作才是实实在在的,才需要关注和重视,从而拒绝或者消极被动地参与文化建设。这说明他们没有真正全面地理解自身的主体性,没有把自己当作法院文
化建设的主体,未能理解文化建设给予个人职业和司法事业发展的重要性。这是法官主体意识匮乏的典型表现。
当然,这种情形的产生与部分领导不重视发挥法官主体作用也有一定关系。文化建设虽然由上层领导设计和推动,但它只有被广大法官所认可和接受,才能在法院生根发芽,枝繁叶茂,并长盛不衰。因此,文化建设的主导者在这个过程中要充分理解法官在法院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真正需求,全面理解法官的主体性,进而深入开展法院文化建设。如果作为法院文化建设主导者的领导注重纠正法官们对于文化建设的错误观念,在具体实践中注重在发挥其主体作用方面的引导和推动,情况将会有所改观。
(二)主体作用明显消解
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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