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自主创新,导致文化建设缺乏生机与活力,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官主体作用被消解的现实。一些法院在文化建设上惯于机械模仿、照抄照搬、简单移植,未能结合自身实际,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出富有个性和特色的法院文化。法院文化建设更多的是举办书画展、摄影展、体育比赛等各种文体活动,形式流于单一;内容上也往往大张旗鼓地奉行“拿来主义”,缺乏结合自身实际,满足实际需要的自主创新。由于忽视法官主体作用的发挥,未能激发法官的创造热情与创造活力,最终形成的法院文化必定会缺乏
适应性和生命力,从而造成“文化真空”。
法院文化建设中法官主体作用被消解与未能广泛发动法官参与具有密切关系。由于动员工作力度欠缺,当前不少法院文化建设没有深入人心,法官重视业务工作,轻视文化建设,参与文化建设的意识比较淡薄,热情较低。只有少数人勉力而为,只有政治宣传、综合行政部门重视而审判业务部门不重视的现象广泛存在。缺乏法官广泛参与的文化建设往往内容缺乏创新,流于形式,缺乏广泛的认同,导致费力不讨好的结果。只有广泛发动法官参与文化建设,形成建设的合力,充分发挥法官主体作用,才能真正走出文化建设的困境。
三、法院文化建设中主体性的培养
(一)主体性培养的意义
加强法官群体文化建设主体性的培养,既是法院文化自身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法院文化建设取得成功的必然要求,还是抵制当前多样化社会思潮腐蚀和冲击,凝聚法官群体理想信念,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
首先,加强主体性培养是法院文化传承和发展的基本要求。法院文化的发展有其特定的规律。文化主体首先必须准确把握并尊重这一发展规律,然后再充分利用规律,方能推动文化建设向前发展。文化主体在其自主建设法院文化的一系列行动中所展示出来的宝贵的能动性是主体性的重要表现。倘若缺乏主体性,建设法院文化的使命意识和探索精神也会在无形中泯灭和消失,导致文化建设丧失基本动力。在这种自在无为状态下形成的法院文化也无法保有强劲的生命力。这些都是法院文化发展的“不能承受之重”,必须加以解除,促其改观。只有加强主体性的培养,法院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才能够遵循规律,获得强劲动力,进而实现大发展大繁荣。
其次,加强主体性的培养是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取得成功的必然要求。法院文化的发展,既要大力继承和发扬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髓和优良传统,又要充分吸收和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和法律文化成果。法院文化建设,要求我们对自有文化与世界文化的发展情况和趋势有清醒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能进行正确、自主的文化选择与构建。我们要深刻认识当前的时代特点,解决“文化滞差”,即文化建设严重滞后于科技和工业等物质发展的问题,完成法律文化转型的光荣历史使命。自人民司法的产生,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长期的建设,我国的法院文化收获了许多重要的发展成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作为最新的理论成果,在推动法治建设和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上,已经并正在发挥积极而强大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我们只有不断加强主体性的培养,才能保住胜利果实,取得法院文化建设的大丰收。
最后,加强主体性的培养是应对当前多样化社会文化思潮的必然要求。在我国经济社会急剧转型的时代背景下,法官像所有人一样,时刻遭受着各种社会思潮的冲击,其价值取向也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少数法官的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发生动摇,以致发生了一些不顾人民群众利益,贪赃枉法、进行权钱或权色交易损害司法公正的事情,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健康肌体。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家琛曾指出:“当前,法官违纪乱纪的现象不时发生,使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大打折扣,司法权威及公信力受到极大挑战。究其原因,与法院文化的缺失不无关系。”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生力军,法官队伍的精神、思想和文化阵地必须稳固。加强法官群体主体性的培养,有利于引导广大法官尊重文化起源,坚守文化阵地,在各种社会思潮面前进行科学研判,理性选择,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扞卫者。
(二)主体性培养的基本路径
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强化法官的主体意识,突出法官主体地位,发挥法官主体作用,进而充分调动全院法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于建设科学先进且具备自身特色的法院文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强化主体意识,突出法官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人的主体性作用。同样,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坚持以人为本,就必须切实尊重和保障广大法官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他们的主体作用。开展法院文化建设,需要我们更加重视发挥法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应该将文化建设的着力点放在了强化主体意识,突出法官主体地位上。
法官主体地位主要表现在:首先,法官是法院的构成主体。这一点毋庸置疑。其次,法官是法院各项工作的行为主体。人民司法事业的目标要靠集中广大法官的智慧和经验,靠广大法官的实际行动,靠充分调动全体法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参与法院各项事务来实现。
法院文化建设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把法官在这项工作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确立起来,把法官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对于法院上层领导来说,必须在思想和行动上充分尊重法官的主创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凸显其主体地位,保障其主体作用的发挥。对于法官而言,则要不断强化自身主体意识,充分认识到文化建设是与其自身密切相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不仅如此,文化建设还是法官拥有的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同时,法官参与文化建设也是其一项基本义务,责无旁贷。
法院文化建设既要发扬民主,集中民智,集思广益,号召法官为文化建设出谋划策,贡献力量,又要体现民意、反映民情,立足法官实际需要,不断丰富文化建设内容。首先,要加强法官的社会公德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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