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利益,而不是置被告人的利益于不顾。
(四)树立有权利就有救济的观念
权利如果得不到救济,则这样的权利只是一句空话而已,是没有保障的权利。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高度发达的救济机制,赋予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复查和上诉的权利,并且这一权利不受任何例外情况的干扰。 [7]
我国目前关于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设计主要是从办案机关行使职权的角度出发的, 即国家通过刑事诉讼法赋予办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即使有一些关于被告人救济权利的规定, 也因为缺乏明确有力的救济途径而根本无法与强大的国家权力相对抗。这种重权力而轻权利的立法模式,在使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能灵活机动地运用强制措施以有效地控制被告人的同时, 也导致强制措施可能被滥用而侵犯基本人权。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应当注重强化被告人的救济权利,通过被告人行使权利来制约办案机关的权力滥用。我们应该树立权利救济的观念,赋予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对羁押的合法性应当有权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符的,可以提起上诉。另外,与强化救济权利相配套,还应当通过制度设计使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及其亲属、律师能充分了解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以便于其有针对性地行使其救济权利。
(五)重视比例对待
主要包括三个基本要求:一是目的性要求,即延长羁押的适用不得背离其法定的理由,应做到目的与方法的平衡;二是必要性要求,即在有几种替代性措施均可以达到同一目的情况下,要求选择适用最有利于被告人的措施,以延长羁押为例外;三是适当性要求,即要求将延长羁押的期限控制在与涉嫌犯罪的严重程度以及被告人可能被科处的刑罚相适应的范畴内。
(六)规定最高羁押期限
大部分国家都规定了最高羁押期限,这是对人权的最低保障要求,就算是侵犯人权的事情发生,也可以将这种侵害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我们的延长羁押制度改革应该在这方面作出很好的调整,这也是对我们的羁押期限改革提出的最低要求。
--------------------------------------------------------------------------------[1] introduction to amnesty international’s fair trial manual ai index: pol 30/02/98, isbn: -86210-277-4.
[2] the pretrial detention “crisis”: the causes and the cure by douglas j. klein page303.
[3] 李健、史洁路:“审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中的问题及对策”,《犯罪研究》,2007年第5期,第55页。
9 廖荣辉: “刑事案件‘延长羁押期限’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8年1月,第183页。
[5] 同上。
[6] 陈光中、张建伟 :“刑事司法国际标准与中国刑事司法改革”, 《诉讼法论丛》(第3卷), 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4页。
[7] 【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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