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担保物权的人。《物权法》为平衡担保物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利益,避免质权人、留置权人怠于行使权利,侵害出质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其第220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第237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此外,《物权法》除外的其他法律也得成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实体法依据,比如根据《合同法》第286条,承包人亦是实现法定抵押权的申请主体。又如《海商法》、《民用航空器法》规定的船舶抵押权、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的权利人,亦可按照相应法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3、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根据本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兼采担保财产所在地和担保物权登记地两种地域管辖标准。笔者认为,对本条的理解与适用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于不动产抵押权。其担保财产所在地与担保物权登记地是重合的。根据《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不动产抵押权实行的是登记要件主义,即不动产抵押权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而按照现行的不动产登记管理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相关登记部门办理。如《房屋登记办法》第4条规定,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2)对于权利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无形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因此严格来说无财产“所在地”。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没有权利凭证的财产权利,质权的设立需进行登记。《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227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
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对于这些权利质权,只存在登记地,不存在财产所在地。而对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因此可把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视为担保财产所在地。
(3)对于留置权。留置权的设立以债权人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为要件,无需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属于非登记物权。因此留置权无担保物权登记地,仅有担保财产所在地。
(4)对于登记对抗主义的担保物权。如动产抵押权和浮动抵押权,在实践中可能存在担保财产所在地与担保物权登记地不一致的情况。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按本条规定,当担保财产所在地与担保物权登记地不一致时,应允许担保物权人选择一处法院提出申请。
本条还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申请人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是考虑到该类案件的非讼程序特征,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此外考虑到该类案件较为普遍且数量众多,结合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划分,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也是符合我国审判现状的。
(二)新《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认为,对本条的适用应注意以下问题。
1、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时,应当提供如下证据材料供人民法院审查。
(1)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证据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物权合同,抵押权登记证明或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无权利凭证的提交办理质权登记的证明。
(2)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立的证明。依据《物权法》第170条、第195条第1款、219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是抵押权及质权实现的前提条件。根据《物权法》第231条及第236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是留置权实现的前提条件。依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是建设工程法定抵押权实现的前提条件。因此,担保物权人应当提供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的相关证据材料供人民法院审查。当然,非讼程序本身适用的是职权主义,人民法院对于担保物权与其他权利是否存在等相关事实并不限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均可依职权进行调查。[8]
2、审查与裁定
如前文所述,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在性质上属于非讼案件,且被规定在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按照非讼程序原理,对于该类案件法院无需进行实质性审查,由独任法官作出审查与裁定即可。但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一节的一般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既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属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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