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以裁定为之,担保物权人不得请求以判决为之。[9]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明担保物权存在及实现条件成就的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可以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但申请人提出的对于主债权或担保物权真实性、合法性等实体抗辩如何处理,目前争议较大。
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果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就应当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被申请人对于主债权或担保物权真实性、合法性的异议不影响法院依法裁定,其主张可留待执行程序中通过执行异议解决。该意见认为《物权法》、新《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担保物权人可申请拍卖、变卖担保物以实现担保物权就是为了便于权利人尽快实现权利,遏制债务人的非诚信行为,如果债务人可通过异议的提出阻止该程序的进行,那么《物权法》,新《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就会落空。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时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当事人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得继续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这一意见认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是当事人对主债权和担保物权本身没有异议,如果对主债权和担保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异议,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对异议作综合审查。为防止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利,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要提供初步证据,作为法院综合审查判断的依据,同时法院也可依职权调查相关证据材料以核实异议的真实性。被申请人没有明显的证据,仅笼统表示有异议的,不足以构成法官对“异议成立”心证判断的,法院不宜简单据此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只有法院在综合审查的基础上,对主债权和担保债权的存在的事实及实现条件的事实认定仍存疑问,无法形成内心确信时才可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3、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该裁定即成为执行依据。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纵观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抵押权司法保护程序,基本上均为抵押权人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抵押财产,由法院进行形式审查后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该裁定就是抵押权实现的执行名义。[10]
【注释】
--------------------------------------------------------------------------------[1] 毛亚敏:《担保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76页;转引自朱岩,高圣平,陈鑫:《中国物权法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27页。
[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422页。
[3] 肖建国、陈文涛:《论抵押权实现的非讼程序构建》,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4] 程啸:《中国抵押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58页;转引自朱岩,高圣平,陈鑫:《中国物权法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28页。
[5]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57页。
[6] 参见前引[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编书第414-415页。
[7] 高圣平:《物权法与担保法:对比分析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01页。
[8] 参见前引[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编书第423-424页。
[9]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41页。
[10] 丁亮华:《抵押权实现之非诉执行途径—从解释论看<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载氏著:《强制执行的规范解释: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38-2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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