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社会活动时应该遵循的伦理规范。前者称为官德,后者称为公德。在公共伦理中,官德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它是政府赢得民心、民意的重要砝码,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政权的稳固和国家的兴衰。党政干部的伦理行为,常常昭示着社会的伦理导向,在整个社会道德中发挥着表率作用。因此说党员干部的教育是重点,不能偏废。同时,群众基础是土壤,把廉政文化建设与正在开展的企业文化、校园文化、机关文化、家庭文化、社区文化、农村文化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与广泛开展的公民道德建设结合起来,不断拓宽廉政文化建设领域,营造全社会尊廉崇廉的良好风尚。
3、创新教育形式,丰富教育载体。坚持典型导廉,增强廉政文化的教育性。充分挖掘、积极提炼古今社会生活中勤政廉政方面的先进典型,发挥先进典型人物的榜样和示范作用。让他们的爱民之情、为民之举、富民之策、律己之行令全社会为之动情,从而形成弘扬正气、尚廉倡廉的社会风尚。建立“警示教育基地”,增强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组织党员干部到监狱等场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通过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现身说法,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钱物面前坚守气节,一尘不染,一身正气。坚持思想武装,增强廉政文化渗透性。开展全民读书活动。“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通过“廉文荐读”,寓教于文,让广大党员干部群众通过读书,走向睿智,走向廉政。编发“反腐倡廉知识读本”和学习资料,熟读精思,引导党员干部群众在读书中思考,在读书中不断提高免疫力,增强战斗力。坚持活动促廉,增强廉政文化的实践性。以群众喜闻乐见的电影电视、文艺晚会、地方戏曲小品、演讲辩论、随处可见的广告等形式多样的廉政文化教育活动为载体,让廉政文化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努力增强廉政文化的实践性,使廉政文化入耳入脑入心。
(二)廉政文化建设之法制层面
其一,是法律、制度的健全。法制不仅意味着要遵法用法,更意味着依法办事的制度化。有两个层面:一是以宪法为首的国家法律体系是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我们每个党员和干部都必须带着严格遵守,绝不能例外。因此遵守国家法律,用国家法律来处理有关问题,理所当然是廉政文化建设中法制的一个含义,并且是它的底限;二是还有比对普通公民更高的要求,这就是要将对于执政党的每个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必要的规则和规范,如党纪、政纪、职责等等规定加以制度化、体制化,这是我国廉政文化建设中法制的特殊内涵。总起来说:党政系统自身不仅有健全的规则和规范,
而且这些规则和规范都能够切实执行,行之有效;能够使绝大多数党员干部有章可循,做到一切符合党规政纪,不仅守法,而且遵纪、尽责,等等,这些则是党风廉政建设中“法制”的完整内涵。很多事实告诉我们:党员干部腐败行为的终点都是触犯法律,而他们的起点,却都发端于对党规和政纪的超越。因此要用法制来保证党风廉政建设,我们就不能忽视对执行党规和政纪的保证,也就是要在党内用法治代替人治,从体制上健全党规政纪的落实和执行方式。用制度本身,用程序本身,来树立和弘扬敬畏法制、亲近法制的廉政文化意识。成为一种不敢不愿的行为,成为令人敬畏的紧箍咒。毛泽东也曾说过这样的话:“如果臣下一个个都寡廉鲜耻,贪污无度,胡作非为,而国家还没有办法治理他们,那么天下一定大乱,老百姓一定要当李自成”。
其二,法制的层面,笔者认为还有一个廉政文化观念需要培养、具体体制需要落实。就是廉政机构的独立性。请恕笔者的直言,目前的反贪机构,其作出的成绩应歌功颂德,但目前体制下其制肘所在也显而易见。正如笔者如前所述,体制上的缺失,是本的缺失,没有法制层面的支撑,廉政文化将没有基点,再怎么建设也只能触及皮毛。在这方面,可以充分借鉴世界各国和港澳地区的经验。 1974年,香港廉政公署(icac)成立。为保证治贪有效性,廉政公署直属香港最高行政长官,可以对任何一级官员行使调查权。成立之初,廉政公署选择当时腐败最严重的领域——警察系统重拳出击,连破数案,迅速树立了廉政公署的威信,众多贪官一时噤若寒蝉。新加坡从1959年人民行动党执政至今,五十年间无人悍动其执政地位,主要原因就是其成功的廉政建设,长久地保持一党执政。新加坡成立的反贪污调查局,局长由总理任命,其工作则由政府总理直接领导。反贪污调查局具有广泛权力。调查局既是行政机构,又是执法机关。该局可以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涉嫌人员,有权没收贪污罪犯的全部贿赂。贪污者除被罚款外还可以被叛徒刑;调查局有权调查贪污人在银行的存款、股票数额、费用账户,甚至可以查找其家人的账目;犯罪人职位越高惩处越重。正如我们所认同的:体制作为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做法形式,是党风廉政建设中最应该有所作为,也最能够有所作为的一个文化平台。
(三)廉政文化建设之监督层面
从目前现有的情况来看,尽管还有法制教育体制上的欠缺和漏洞,但不能否认的是,我们的反腐措施不可谓不多,力度和决心不可谓不大,教育也不可谓不广,但腐败就像一颗毒瘤,打而不死,反而不败,严重侵蚀着党的肌体,影响着党的形象,毒害着社会的风气。一边是我们大张旗鼓地进行反腐,一边却是腐败案件一件接一件,腐败分子前腐后继。前车之鉴,并没有成为后事之师!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我们的监督缺位和不到位!由于监督的缺位和不到位,让制度和措施都成了摆设。如果监督到位了,谁还有机会去贪呢?如果监督到位了,那么有谁能贪而不被发现呢?如果监督到位了,谁又还敢抱有侥幸心理呢?在监督层面上,笔者以为必须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由谁来监督。世上最有效的监督体制,莫过于上下结合的一体化监督体制。建立这种体制的关键,在于保证群众监督的权力得到充分实现,使它与上级的监督权力有同等的意义。应加大公众举报与投诉的保护力度,制定相关的保护法规,将群众的检举权和揭发权落到实处;应本着宣传有纪律的原则,强化新闻媒全的监督作用,给予新闻媒体更多的自行调查的权利和报道权利。形成全社会的对腐败行为的监督,这样的监督才能有力;二是如何监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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