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亲亲相隐”制度及立法的回归
“亲亲相隐”是我国封建社会一条重要的道德规范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中国有深刻的社会基础和悠久的历史渊源。它指亲属之间有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亲亲相隐”制度是家本位的产物,起源于以家为本位的奴隶制宗法社会,所以,从其形成初期就烙上了深深的"礼治"色彩。本文试从”亲亲相隐”制度的定义、特点、产生和发展、在各国立法中的体现、刑事立法中引入的依据、刑事立法启示等六个方面试析”亲亲相隐”制度,并探讨其在刑事立法上的理性回归。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定义
所谓”亲亲相隐”制度,又被称作"亲亲容隐"制度,它是古代伦理法中的一个重要法律原则。它是指在亲属间互相隐瞒罪行而得以减轻、免除刑罚处罚或者根本不被视为犯罪。”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有两千多年的历史,是儒家倡导的伦常纲纪等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反映,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制"礼是对法的指导,法是对礼的维护"的礼法合一思想。但新中国成立以后,”亲亲相隐”制度由于种种原因被全面否定和废弃,法律鼓励并要求我们说实话作证,大义灭亲。
二 、”亲亲相隐”制度的特点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总是与儒家提倡的"孝道"分不开的。中国古代在西周、春秋时期是家本位,战国和秦朝是国本位,西汉至清末是国和家本位。所以,在西周和春秋时期,以"君父一体,忠孝合一"宗法等级精神来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方面,提倡无条件的”亲亲相隐”。在战国和秦朝时,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原则,要求臣民绝对服从国家利益,所以坚决反对亲亲相隐。wWw.ybASk.COm秦朝实行连做就是反对亲亲相隐的体现。汉代以后,中国古代法制走上了礼法合一的道路,这时的”亲亲相隐”是有条件,基本原则是"小罪可隐,告者有罪","大罪不可隐,隐者连坐"。
(二)人伦精神是”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追求。在中国古代,之所以实行”亲亲相隐”制度,最初的目的是对人类亲情的爱护和宽容。"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矣""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这表明”亲亲相隐”制度的立法动机有尊重人之常情。在人的一生中,血缘和婚姻关系是任何其他关系都无法比拟的。亲属之爱是人类一切感情联系和基础,是一切爱的起点。儒家创始人孔子首先提出了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仁者爱人"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都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无不表现了鲜明的人伦精神,所以作为在古代的礼指导下的法也应体现这种人伦精神,故而产生了”亲亲相隐”制度。
三、”亲亲相隐”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亲属容隐"制度最早产生于春秋时期。《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最早将"亲相隐"原则应用于法律的是秦律:"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它是早期容隐法律制度形成的重要标志。
至汉代,”亲亲相隐”被赋予了更广泛的内容,并进一步规范化、明确化。最重要的是,汉代首次从人类亲情的本性出发解释容隐制度的立法理由,用容许隐匿的形式正面肯定妻、子、孙为夫、父、祖隐在法律上的正当性,并进一步肯定尊为卑隐在法律上可以从轻处罚的可能性,使单向隐匿发展为双向隐匿。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亲亲相隐”原则进一步得到确认。东晋的卫展反对"考子正父死刑,或鞭父母问子所在",认为"相隐之道离,则君臣之义废;君臣之义废,则犯上之奸生矣。"元帝采纳他的意见,规定不得强迫亲属相互证罪。南朝任提女犯诱口罪,其子景慈出庭作证,结果,景慈以"陷亲极刑,伤和损俗"被流放。北朝又出现"期亲之律",将隐匿权利扩大至兄弟姐妹。
亲属容隐制度在唐朝进一步完备和发展,形成全面、规范的体系,容隐范围扩大至所有同居的亲属及大功以上亲属。唐《名例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以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同时,唐律还作出10种规定对容隐法律制度进行详细、完善的规定,大大完备了亲属容隐制度的范围和内容。
宋、元时期基本沿袭和保留容隐制度。《大元通制》规定"干名犯义"的罪名,即"诸子证其父,奴讦其主,及妻妾弟侄不相容隐。凡干名犯义为风化之玷者,并禁止之。"在"同居相为隐"的基础上修正"部曲奴婢为主隐"。司法判例中,连谋反罪也须隐,容隐义务较唐宋有过之而无不及。
明清直至清末,随着西法东渐,”亲亲相隐”制度也逐渐范文大全整理*集中体现为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原则和规则同时,该制度也成为了人们"容隐"权利的保障。"从《大清新刑律》到民国的刑法,先后保留了为庇护亲属而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不罚、放纵或便利亲属脱逃减轻处罚、为亲属利益而伪证及诬告免刑、为亲属顶替自首或顶替受刑不罚、为亲属销赃匿赃的免罚、有权拒绝证明亲属有罪、对尊亲属不得提起自诉等规定。"四
、”亲亲相隐”制度在各国立法中的体现
“亲亲相隐”制度不仅在中国古代法律中有规定,在现代各国的法律制度里,也关于亲属相隐的相关规定。
《法国刑法典》第434-1条第1款规定:"重罪之正犯或共犯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以及这些人的配偶,重罪之正犯或共犯的配偶或者众所周知同其一起姘居的人有隐匿刑事犯罪的豁免权。" 德国1994年《刑事诉讼法典》第52条规定,被指控人的订婚人、配偶、直系亲属或者直系姻亲有权拒绝作证。1998年《德国刑法典》分则第21章规定"包庇与窝藏罪",其中第257条规定了"包庇罪",第258条"使刑罚无效"第6项专门规定:"有利于其亲属而犯本罪者,不处罚。"《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夫妻间相互隐匿可以不受罚。英美证据法中的拒证权制度中也能够见到”亲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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