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而能使家庭得以维持和持续的最基本因素无疑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亲属之爱是一切爱的起点,亲情联系是人类无法逃脱的联系。家庭关系和谐了,整个社会也就和谐了。作为规范社会秩序的法律,不可能不考虑到其对象主体的最基本需求即亲属之爱。”亲亲相隐”正是从捍卫人性本能角度出发,将一些个案的司法价值让位于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避免将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置于指证犯罪的尴尬处境,体现了法律的文明和人性的关怀。
3、”亲亲相隐”能实现社会正义。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律正义必不可少。一般情况下,追求个案的公正与实现社会正义是一致的,但有时两者却会发生冲突。现行法律要求为了查明案件真实,实现个案的公正结果,鼓励证人作不利近亲之证。通常情况下,近亲属宁愿冒"包庇"罪名,也不愿意指证;即使他们被司法机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动员"下被迫作证,过后也会因"不仁不义"而受良心谴责。然而,个案公正的结果就等于实现了社会正义吗?如果为了实现个案公正的而导致另一个甚至几个社会关系受损,那么就从根本上违背了法律的初衷,漠视了基本人性。在追求个案的公正与实现社会正义发生冲突又不能两全时,我们不应当将亲情让位于所谓的个案公正。实现和维护社会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而社会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要素之一。显然,继承”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内核,可避免刑事诉讼强人所难,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
4、”亲亲相隐”能使民众亲法、服法、守法,是构建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国家要长治久安,就必须要有淳厚的民众、和谐的社会,百姓要亲法、服法、守法。要达到这一目的,法律就必须立足于人情,不能强人所难,逆众情众心。如果强迫老百姓不惜牺牲亲情,大义灭亲,其结果必然会造成比放纵一般案件中的几个为亲属所庇护的罪犯严重许多倍的后果。如果要强迫民众遵守这种悖逆人情的法律,就必须靠严刑峻法,推行重刑主义。历史已经证明,重刑之下必有乱世。因此,承继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内核,建立近亲拒绝作证的规则,使民众都能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这是构建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
五、”亲亲相隐”制度给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启示
“亲亲相隐”制度是中国古代一项优秀的法律制度,并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但在新中国成立后,出于各种原因,我国抛弃了这一优秀法律制度,在我国1979年刑法典和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典均没有体现这一制度的立法。总结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立法历程,以及在此过程中获得经验以及教训,我国未来立法应当考虑重新设立这一制度,并对其适用范围、刑法中的具体形式以及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如对亲属的范围予以限制。以近亲属为限: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限定主观意图。限定亲属之间的犯罪不得相相隐;规定非出于亲情的目的不得相隐。免除近亲属作证的义务。对近亲属实施的窝藏、包庇行为,只要没有故意
诬告、陷害第三人,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相隐行为同时侵犯其他法益的不能适用亲亲相隐制度。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严惩危害社会秩序的,不容相隐。不得适用于职务行为。把纯属个人的行为与利用执行公务实施的包庇行为区别开来,如果把”亲亲相隐”延伸到国家公务活动领域,必然造成政治黑暗、官场腐败。因此,利用公务实施的包庇行为,不在减免之列。
“亲亲相隐”制度是一种关于亲情人伦的立法,在我国法制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我们应当吸取我国立法进程中的经验教训,将”亲亲相隐”制度合理引入中国刑事立法实践中,继承中国古代的优秀传统文化,与世界刑事立法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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