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和要求,不同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的操作尺度就存在不同。如有些是以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基层群众组织出具该受送达人近期没有音信或者不知悉其外出的具体住址的书面证明作为依据;有些是以该受送达人的近亲属或原住所地相邻人的证人证言或者笔录作为依据;有些又以原告的一面之辞作为依据。这些导致了适用公告送达随意性的产生。其二,如何判断已经穷尽了其他送达方式而无法送达。这应该通过送达笔录反映出来。但从审判实践中,大多公告送达的案件是没有送达笔录的。由于没有公告送达笔录,适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没有在案卷中记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随意适用公告送达的原因之一。
四、新民事诉讼送达制度实施不利的成因
(一)送达人员思想上重视不够。
以留置送达为例,实践中有些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并不配合法院,或者因路途遥远、误工费时等原因,不愿意到受送达人处对送达过程进行见证,有些送达人员为省事自行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
,而没有见证人见证,或拍照、录像记录送达过程中,这样送达证明是不规范不完整的,而在当事人对送达效力存在异议时,很难证明送达的过程完成。另有些送达人员认为两名工作在场送达,就足以证明已经送达,无需再请见证人见证,及拍照、录像等形式证明。
(二)当事人程序意识淡溥。
对诉讼产生逆反和抵触情绪,部分被告往往误认为一旦签收法院的法律文书就等于承认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甚至认为法院已经认可原告的诉求,继而将对原告的不满转化为对法院的不信任,于是拒绝配合法院送达工作,拒绝签收传票或法律文书,或者拖延诉讼。
(三)留置、电子送达硬件设施配置未到位。
从物质设备上来看,部分法院送达人员的拍照、录像、输入输出设备,传真、网络设施未到位,或虽有但仍很缺乏,也影响了电子送达的广泛运用。从使用情况上来看,即便具备相应的电子设备,但由于个人知识水平不同、个人喜好差别等原因,影响相应的电子设备或技术的使用,进而影响电子送达的实现。
(四)电子送达技术条件受限。
信息数据传输受硬件设备、服务器系统运行状态影响,可能会出现故障情形,导致数据电文不及时正确传输以达对方系统,证明诉讼文书已经传输到对方信息系统的技术,待于完善。人民法院尚未建立和形成完整的电子送达体系,电子送达的可操作性差。
五、新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的完善
(一)组织专业的送达队伍。
建立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的专门数据平台。法院配备一批能够熟练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技术的人员,同时建立专门的官网电话和电子邮件系统平台以方便当事人查询回复,增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主要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传递的,如果有人对数据进行截收、删减,就会使其受到破坏,所以安全性就成为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中的首要问题。因此,法院应当建立专门性的送达队伍。
(二)加强当事人诉讼程序权利保障意识的宣传,引导公民正确对待民事诉讼。
要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耐心解释,让当事人明白法院送达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引导公民正确对待诉讼,积极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社会管理层面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加大普法教育,尤其是司法权威性的教育,使广大公民逐步树立尊崇法律的基本意识,从而消除逃避法律的思想根源。
(三)完善留置、电子送达的硬件条件。
物质保障是实现电子送达的基础。就送达方(即人民法院)具体而言,物质保障包括设施设备的配备与通讯网络技术的应用。设施设备的配备方面,一是要根据不同的电子送达方式配备相应的通讯设备,如电话、传真机、电脑与网络等;二是要依照不同的通讯设备配置送达凭证的保存设备,如电话送达应当采取录音方式保存,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应当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通讯网络技术的应用方面,一是可以设立专门的送达电话,以保障电话送达的实现与送达凭证的收集与保存,如设立专门的录音电话;二是可以建立统一的电子邮箱与电子送达平台,不仅保障电子送达的真实性、可信度,方便受送达人核实查验,还有利于弥补电话等其他电子方式送达的不足,让受送达人更全面直观的了解送达内容和送达情况。提供相应的保障机制,确保电子送达的有效运用,提升电子送达的公信力。
(四)完善送达技术条件。
法院聘用专业的网络管理人员来维护法院网络的正常运行。并且法院在建立自有网站时也应该使其具备一些安全保障功能,特别是法院的专属邮箱也要使用数据加密、数字签名等技术,确保法院在使用电子邮件发送司法文书时整个过程是安全可靠的。从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发展状况来看,这种安全保障需求是完全可以达到的。而对于有些尚未建立专属网站的法院来说,现有的许多公共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电子邮件服务都具有防止病毒入侵的功能,也可选用加密、解密、签章、验章等特定服务,基本可以保证用以送达文书的邮件不被修改。有条件的法院若能建立自主的信息发送平台,设定邮件发送回执功能,即由接收方(受送达人)的计算机在收到源发方(人民法院)的信息时自动发出信息,则更能有效解决电子邮件的送达和阅读证明问题。
(五)谨慎适用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毕竟是一种法律拟制,是为了保障受送达人参与诉讼机会的一种妥协,这种妥协的前提是法律的不得已而为之,应尽可能地拓宽公告送达的渠道,尽可能穷尽所有送达手段,再进行公告送达,可以辅以两种公告形式,一是受送达人(或者其近亲属)住所地的小区张贴公告内容;二是法院本单位的公告栏也应张贴公告内容,时间不应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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