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民警,了解被告人在看守所或羁押场所的表现,思想动态和身体状况,尤其是身体状况,有无传染疾病,以便采取相应措施。提押时,对于多被告同案犯应采取分车押解,防止他们用眼神、语言传递信息,并密切注意他们的举动,防止他们进行串供;对于重大案件的刑事被告,应保证一人一车。还押时,应观察被告的表情变化,被告在开庭时看到亲戚或朋友时会产生变化,或案件审理情况、宣判结果跟他预期的差距大,都可能引起情绪波动,应防止其发生过激行为。
提还押过程中对于被告提出有关案件的咨询,押解司法警察应当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予给以回答,以免引起被告思想的变化和情绪的波动,并告知被告人法庭会依法审理、公正宣判的,不得对其进行训斥或者有其他表示。
(2)看管、值庭过程中,司法警察应提高警惕、加强防范,避免出现精神懈怠,注意力分散的情况。在开庭前的看管过程中,应当对被告人进行有关法庭纪律的教育,查看和确定押解被告人上下庭的路线和出入口,排除隐患,充分预计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值
庭过程中,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如果发生旁听人员哄闹法庭等突发情况时,负责押解的司法警察要第一时间控制住被告人,迅速将其带离法庭,并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妥善处置庭审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法庭审理完毕后并不意味着值庭工作全部结束,刑事被告人往往认为是脱逃的好机会,因为此时参与诉讼的人员相继退场,场面相对混乱。因此,司法警察在此阶段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应时刻密切关注被告人的情绪波动,加强防范,防止发生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脱逃等事件。
(3)安检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对被告人进行严格、细致的安全检查,防止其携带违禁物品。在对其姓名、年龄、籍贯、案由、家庭住址等身份要素进行核实后,利用手持金属探测器与人工触压相结合的方式对其进行严格人身检查。一名司法警察控制被告人,另一名司法警察实施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金属物品、硬质塑料等可能用于自杀、自伤、行凶、脱逃和可能用于串供的字条等违禁物品。检查中,司法警察应注意其表情、动作、语言的逻辑性,善于发现疑点,要认真负责,文明执法,以高度的责任心履行好安检职责。对检查出的违禁物品,一律予以收缴,要问明其携带物品的目的,进行教育、训诫,并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和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报告相关情况。
3、研判被告人各个环节的心理活动,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心理现象。即我们非常熟悉,并随时会接触到、感受到的精神现象,又称心理活动。心理学除有助于对心理现象和行为做出描述性解释外,它还向我们指出了心理活动产生和发展变化的规律。人的心理特征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但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可塑性。因此,我们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自身和他人的行为进行预测和调整,也可以通过改变内在外在的因素实现对行为的调控。也就是说,可以尽量消除不利因素,创设有利情境,引发自己和他人的积极行为。
我们可以将被告人根据瑞士心理学家荣格在《心理类型学》中以精神分析的观点,根据个体心理活动的倾向将人的性格划分为外向型和内向型两种。一般而言,外向型性格的被告人,往往言语较多,爱表达,我们可以从其言辞和肢体语言中寻找危险信号。内向型的被告人,往往言语较少,不动声色,但此种性格的人很容易在情感方面冲动,司法警察应该在庭审时多关注此种类型被告人在见到家属后情绪的较大波动。
除了可以从被告人性格方面进行关注外,我们还可以从被告人的肢体语言分析。受电视剧《don’t lie to me》影响,越来越多的人了解了西方兴起的一个心理学名词——微表情,是指人们通过一些细微的面部表情把内心感受表达出来,在不同表情之间,或在某个表情里,脸部会“泄露”出其他的信息。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常伴有瞬间下意识的表情,会暴露出其内心的真实想法。例如,单肩抖动表示不自信,揉鼻子表示可能在掩饰什么,摸脖子表示正在撒谎,眼睛向右看表示可能在打谎话的腹稿……同时,被告人的一些下意识的身体动作也能暴露出其内心的想法。例如,头部高昂,是自负的表现,头稍抬,是警觉、思想集中的表现;手放腿上,表示驯服接受、愿意配合,手臂交叉,是执意顽抗的表现;两腿并和,表示顺从,跷二郎腿,表达顽固对抗、老奸巨猾等等。
庭审保障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密切关注被告人的性格,各种表情、动作、态度的变化等,把握安全预防的时机,采取有效的相应防范措施。
(二)加强司法警察学习能力,坚持岗位与能力的统一1、强化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的职业操守。
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是职业道德的基础和核心,我们应当热爱和珍惜自己的职业,增强自己职业的自豪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职业操守。服务审判应作为我们工作的指导思想,体现在职业道德规范中,我们应当具有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我们要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对自己的职业、职责,要忠心耿耿、一丝不苟、认真负责地去履行,使之成为一种职业修养和职业习惯。同时还要勤奋努力,锐意进取,大胆开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司法警务保障质量和效率,努力以值勤高标准、执法高水平、工作高效率、服务高质量的工作姿态和作风,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
2、警队学习常态化,建立相应的学习制度。
认真学习《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等各项规章制度。使全体警员真正弄清“条例”“细则”和“规则”的宗旨和含义,弄清楚自身的职责和权限。对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措施、可采取那哪些措施,什么情况下要请示法官,什么情况下可以先行采取措施都能了解和准确把握。我们只有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各种技能,按照各项规则的要求,从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学习,不断提高司法警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坚决克服传统思想和习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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