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方式法律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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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方式的困境之门 论文提要: 行政诉讼判决,是行政诉讼最重要的结案方式,也是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最后保障。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增了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经过13年的探索,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种判决形式的理解与具体适用仍未达成一致。本文通过收集与分析x市法院2000年-2012年409份一审行政裁判文书,发现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大量适用,且呈上升趋势,已成为行政诉讼判决的最主要形式。这与该判决的制度灵活性、合诉讼原理性、合行政行为效力性、与合法性原则内涵的契合性,以及对其他判决方式的可替代性等等优势不无关联。但要想发挥好这项判决的制度优势,我们还须解决好这项判决所面临的实践困境: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设置尚不科学;在法律定位上存在偏失;适用范围比较模糊;与其他判决形式界限不清;与行政诉讼目的不相匹配以及“被过度消费”。在分析利弊的基础上,本文建议:设置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分类标准的判决类型,以法律的形式重新定位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科学限定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范围,从而完善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制度。 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有着鲜明的特色,基本理论和立法技术上有自身特点,而当前特别需要改进的就是如何在保证现行制度切实有效地发挥功效的前提下,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现有规定(1)。许多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诉讼吸取经验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完善规章制度,行政执法行为越来越规范,执法水平明显提升,增强了依法行政意识(2)。WWw.YBaSk.CoM行政诉讼制度作为衡量国家民主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标杆,其实施状况及制度运作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3)。行政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原、被告之间的行政争议依法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的对原告的实体诉讼请求予以否定 ( 或不予满足 ),同时阐明否定的理由和依据的一种判决(4)。它具有以下四个法律特征:一是强制性、权威性、终结性、实体性和合法性;二是否定性,是对当事人实体诉讼请求从正面直接予以否定的一种判决;三是一种直接的回应,是法院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的一种明确表示;四是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未作出明确的否定性判断。为了客观分析现行行政诉讼状况,本文从一个基层法院的视角,对该院2000年-2012年行政案件一审裁判状况进行了调查。 一、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状况 (一)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适用的总体数据分析 以x市法院2000年-2012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裁判为例: 表一: 结案方式 年度 判决(件) 其他(件) 维持 驳回 诉讼 请求 履行 确认 违法 撤销 行政 赔偿 撤诉 裁定 驳回 起诉 行政 赔偿 调解 移送 2000年 11 111515 22001年 21119 52002年 73111862003年 611111 512004年 234212005年 1121610 2006年 61311 332007年 11 11120 822008年 112 516 422009年 13 34116 10 22010年 71114 52011年范文大全整理* 81322 72012年 10 216 2总计 30 76 511 28 1178 69 29表 二: 比例 年度 判决占总结案 (%) 驳回诉讼请求占判决 (%) 2000年 52.8 5.3 2001年 14.3 2002年 48.1 23.1 2003年 34.6 11.1 2004年 41.7 60 2005年 23.8 20 2006年 37 60 2007年 31.8 78.6 2008年 45 66.7 2009年 42.9 61.9 2010年 32.1 77.8 2011年 29.3 66.7 2012年 40 83.3 总计 36.9 50.3 如果说社会冲突或纠纷是风险的神经末梢,社会解纷机制就是感知风险的触角,那司法是其中制度化最高的风险探测器(5)。从以上两表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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