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具体化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标准的思考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并具体明确了"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如何深入贯彻落实好十八大精神,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确立明确的损害赔偿标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本文拟从当前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出发,分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范围难以确定的结症,构建具体明确的损害赔偿标准,旨在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现实方案。
关键词: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标准 财产损害 环境修复成本人体健康损害 舒适的损害存在价值损害赔偿标准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环境民事责任制度,它建立的是通过对环境不友好甚至是污染破坏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来引导人们不从事这些行为的机制。任何人或者企业,如果不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可能招致巨额的赔偿,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当前关于环境污染的研究讨论多数集中于相关责任的认定,很少涉及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标准,但是相关责任认定的前提是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标准的最终确定必须要有明确的科学依据,其基础是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经济评价,确定环境污染损害的货币化价值。目前,环境污染损害经济评价主要是定性评估和判断,无法运用数量化评估技术来评价环境污染损害的经济价值。如何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数额仍然是亟待解决但尚未解决的难题,笔者旨在通过探讨,能够细化具体的赔偿标准,使之在实际中具有可操作性。www.yBASk.CoM
一、当前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指导,民法和环境保护法为原则,环境单行法为主体,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相配套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
宪法规定:"宪法保障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法律的规定,污染环境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对包括环境污染侵权在内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还规定了承担环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侵权责任法》第66条明确了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以及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分担。第68条有一定创新,主要体现在求偿权上。即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而造成环境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加害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过错第三人请求赔偿。加害人做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责任人,有义务和责任排除危害,并对因此受到直接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且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后,仍然不能避免损害后果而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第42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开始计算。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评价。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明确了污染单位有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的侵权损害责任等。
《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71 条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我国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规定基本是原则性的,多涉及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害之类,对于赔偿的具体确定没有作明确规定,致使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无法运用数量化评估技术来评价环境污染损害的经济价值。
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环境污染行为一旦给他人或社会的财产造成损害,行为人就要以自己的财产来对自身的侵权范文大全整理*行为负责,对已造成的损害进行弥补。从西方国家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来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我国现有的法律中也有一些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笔者已在第一部分作了具体阐述,在此不作赘述。
本文拟将环境污染损害修复相关费用的赔偿从财产损害赔偿中单列出来,作为环境修复成本,同时将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列作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因素,将这两种影响合并为人体健康损害进行计量。另外,环境污染行为对于环境的舒适度及存在价值的影响也应该列入赔偿范围。本文中,笔者将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确定为财产损害、环境修复成本、人体健康损害、舒适的损害和存在价值损害五个部分。
三、当前损害赔偿范围的具体分析
从当前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来看,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涉及到财产损失、人身损害两个方面。财产损失,以侵权人所造成的损失的大小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对人身损害,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包括必要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等。具体数额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
关于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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