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程度的人士。受访者中有64.9%的女性表示曾遭遇网络性暴力,侵害者超过80%为陌生人或网友,主要表现为裸露性视频聊天、言语挑逗等各种形式的性侵犯。受访者中很多曾受到有猥亵成分的照片,甚至有在网友约会时被强奸。
(七)妇女拐卖和强迫卖淫中的性暴力。
拐卖妇女问题自20世纪70年代末明显上升以来一直是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很多妇女被卖到山区农村后因为不愿意与买家发生关系而被强奸、殴打致残的事情时有发生。同时,许多妇女被拐卖到性服务场所被胁迫要求卖淫,在不愿意服从的情况下被强奸屈服的现象也时有报道。此外,中国的性产业虽然不被主流社会所承担,但是却现实存在着。研究表明,相对而言,性工作者更容易受到暴力和歧视的伤害,例如缺乏人身安全感,被顾客强奸(3.4%)、殴打(7.9%)或口头侮辱(11.2%)。许多女性因为不甘忍受以暴制暴,最终酿成苦果。
三、性暴力的严重后果。
(一)严重损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心
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由于遭受性暴力的大多数为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尤其是精神创伤远远比身体创伤更难以愈合,且遭受性暴力又是比较难于启齿的事情,受害妇女难以开口向别人倾诉,导致其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忧郁症或者精神分裂。当遭受的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性暴力受害者沦为了害人者。
(二)破坏了家庭婚姻的幸福。
许多性暴力发生在家庭中,这样的暴行必然会严重影响夫妻的婚姻和睦和家庭幸福。还有一些诸如强奸之类的给妇女造成了严重的精神负担,一直不能够履行正常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导致夫妻之间感情失衡。这一点已经被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
(三)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社会发展。
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遭受性暴力的人,在其生命、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人的基本人权都没有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因此从此种意义上讲,性暴力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四、性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传统社会文化氛围的影响
其一、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文化底蕴。"一般男性家长制总体上是通过对女性身体的控制和对怀孕、生孩子的控制来实现的。男性主义认为暴力性的控制女性身体可以剥夺女性拥有对自己身体的权利和没有他们任何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接近她们的身体的权利。"正是在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的影响下,妇女成了性暴力的对象。其二、婚姻中不平等的权利和经济结构,导致了女性对自己丈夫的依赖和屈从。一些女性由于在婚后选择服从丈夫,因而成了丈夫的私有财产,丧失了自己的权利。对妇女的性暴力行为多数在家里发生,因为家庭暴力往往会被容忍。家庭成员和家中其他成员对妇女身体和性凌虐以及强奸的事件往往不被人知,并且难以发现。其三、社会态度助长了男性对女性施暴,丈夫往往觉得妻子必须履行过性生活的义务。一些人对妇女被施暴的现象要么不闻不问,要么姑息纵容,要么对受害女性横加指责。诸如此类的态度,无形中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消磨了受害女性的反暴意识。
(二)法治运作空间的影响。
其一、立法不完善。主要表现为现行保护女性性权利的立法太分散,有的规定过于原则,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其二、执法不力。主要表现为(1)在执法过程中,法治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不能形成反对向妇女实施性暴力的社会支持网络。(2)公安、司法部门对某些暴力侵害妇女事件观念陈旧,介入、干预的积极性不高;(3),法律援助的普及性不够,用于援助妇女的社会有效资源短缺;(4)司法监督机制不完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客观存在。此外,许多执法不力的现象还是根源于立法不足。
(三)社会连带问题的影响。
对妇女的施暴侵权行为之所以在当今社会得以存续,与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部分社会问题相关。( 1)性暴力问题与市场竞争所引发的失业下岗问题、竞争焦虑问题等相关。(2)性骚扰问题与市场经济引发部分男性道德滑坡、占有欲望过度膨胀等问题相关。对经济利益的角逐使部分男子人文道德滑坡、占有欲望过度膨胀,对女人的占有成为其无数欲望中的一种,于是性骚扰、嫖娼等现象就出现了。
(四)主观因素的影响。
所涉个体任何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都与其所涉主体(包括受害者和施暴者)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模式存在内在联系,因此,考察对妇女的暴力侵权行为还必须从主体因素入手。就施暴者而言,其个人原因主要有:法律观念淡薄,无视自己施暴行为的违法性;男权思想严重,对女性有过度的控制欲望;想素质不高,人生修养差,有某些不良的性格和品格,等等。就受害者而言,其个人原因主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差,不易警觉暴力侵害行为的发生;自我保护能力差,遭遇暴力侵害行为时不知道如何进行有效自救;存在屈从忍耐的心理,遭遇暴力侵害事件后不愿张扬;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或不愿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等等。
五、我国立法中对性暴力的规定以及缺失。
(一)对妇女性权利的保护散见于我国的各部门法中,主要体现在:
1、在《刑法》中的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此外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罪、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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