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罪、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罪等对侵犯妇女性权利的行为作了此惩罚性的规定。
2、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规定有:
第二条第四款: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对妇女进行猥亵。第三款: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3、在《婚姻法》中的规定有:
(二)我国法律保护规定的缺失
1、立法中关于妇女人身权利保护的条款过于原则笼统,关于性权利的保护更是凤毛麟角。中国的刑法、民法、妇女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有妇女权益的保护,但或是中性条款,或是原则规定,都非常笼统、抽象,难于执行。
2、保护涵盖面过窄。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只有对性强迫侵犯等进行规定,据2001年11月20日"四川在线"载的一篇题为"性骚扰叫板法律空白"的文章报道,并对性骚扰问题进行了透视性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反性骚扰法律呈现空白状态,受害人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出现保护尴尬。
3、司法救济的缺失。禁止性法律条款是一种强制性规范,是刚性的约束,以国家强制力处罚为后盾,其中刑事处罚最有力。我国刑法没有性暴力的强制性规定,虽然规定了一些保护妇女性权利的措施,但是因为施暴者和受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司法上存在着特殊身份的事实豁免。另外,刑事诉讼中受害人的权利不明确,缺少代理人及自力救济的法律支持,诉讼中个人安全无保障,更无受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等,是妇女受害人
无法解除后顾之忧。刑法的打击力度不够,既没有体现中国本土特色,也不符合反对性暴力国际化的潮流。
4、行政执法难点。主要表现在治安处罚手段中暴力行为的"司法矫正",如训诫、拘留、劳动教养是不是有效,对男性施暴者的行为矫正有没有更为科学有效的手段,这些都是制约保护妇女性权力的原因之一。
六、预防和消除针对妇女性暴力的对策。
(一)法律改革
1、立法改革
虽然目前如强奸等严重侵害妇女性权利的情况已经有法律的规制,但是像性骚扰之类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性暴力还未得到界定和规制。因此需要对性暴力的定罪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同时应禁止所有形式的对妇女的性暴力。当然考虑到目前制定《反对性暴力法》等的条件尚未成熟,可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针对本地情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法规,等积累了经验之后再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或者也可以通过对《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增加强制性规定,完善惩罚机制。
2、司法改革
为了更好的保护性暴力的受害者,应在有关法律中增设以下条款:第一、增加"民事保护令",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公安、检察执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可以提出"保护令",保护令的内容可以包括若干项,主要有禁止施暴人对受害者继续实施性暴力:禁止施暴人利用各种方式骚扰受害人和受害人的住处、工作地点等。保护令由法院审理签发:第二、增加"司法矫治处分"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实施性暴力倾向、尚未构成刑事犯罪得人或业已实施某种性骚扰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适用"司法矫治处分"。这是一种特殊的司法处分,可以有效的预防家庭暴力犯罪,有利于施暴者回归社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同时增设违反保护令的处罚机制,以更好的保护性暴力受害人的利益。
(二)政策改革
只有一个全面、完整和明确的反暴力政策才能引导和保障反性暴力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首先必须对性暴力有个明确的定义,其次要以对性暴力"零容忍"为原则,可以采取公共卫生法处理性暴力问题,因为期预防比后期的补救更为重要,有效的预防应当着眼于减少风险因素和增强保护因素,因此必须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健康卫生环境。此外还应当协调法律和社会对策,进行多学科协作:政府部门应明确自身角色,协调各方工作,采用整体性、跨部门、跨机构的社会和法律相结合的办法来防止性暴力,同时要在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建立与民间的伙伴关系。
(三)发展专业性和专门化的服务
为了更好地服务性暴力受害者和处理施暴者,应当考虑发展多种形式的服务和项目。首先要进行全国性的、反性暴力宣传和教育,教育内容包括知识(求助,性暴力相关法律,法律援助服务和社会服务)和态度(强奸迷思,暴力零容忍,承认性暴力是一种犯罪,性别平等)两个方面。其次结合法律、医疗和社会领域的服务,如紧急医疗照顾和医疗跟进服务,咨询,法医证据收集,法律支持以及社区咨询教育等,为受害者提供全面的支持。最后在推动政策法规和专业服务发展的同时,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相关研究。除前文提到的建立数据系统,进行流行病学研究以及概念规范化之外,还应引入社会性别视角,进一步研究特定的文化风险因素和保护性因素,考察性暴力对受害者、施暴者及旁观者的影响,对各项规划和服务效果进行科学评估,测量家庭风险水平,计算性暴力服务的成本。
(四)解决社会连带问题。
要在短期内全部解决地区贫困问题、农村大龄未婚男性积压问题、婚姻市场问题、流动人口问题、道德滑坡问题等一系列与性暴力侵害妇女相关的社会问题是不现实的,实际上,有的社会问题如失业下岗问题、竞争焦虑问题、贫富悬殊问题、卖淫嫖娼问题等在短期内只能得到缓解,而不可能得以根除。笔者认为,首先要进行法制宣传,对公民进行道德教育,同时通过各种保障措施来保护群众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营造良好的婚姻家庭氛围,最后最重要的就是要发展经济,减少社会失业现象,缓解社会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孙宝华:《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的保障》,载《攀登》2009年第6期.
[2] 史莉莉:《关于妇女-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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