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抵押权的相关内容中,关于抵押期间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学界讨论的重要的一点,因为这涉及到了约定抵押期间的效力问题以及抵押期间性质。本文不仅从这两个方面给予了解答,通过比较的方法给出了一个比较客观的答案,同时也对抵押期间的方方面面进行了剖析。最后对未来法条的修改与法制的健全方面提出了一定的看法,以期在以后能够有所发展。
【关键词】抵押期间;除斥期间;物权法;诉讼时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抵押权的问题大多都是靠《担保法》的相关条文来解释的。而在2007年物权法的通过,不仅能够保护私人的财产权,同时,对抵押权的相关问题也作出了相关解释。但是,作为刚刚诞生的新法而言,自然有很多不足的地方,对抵押权的相关问题也很模糊,特别是对于约定抵押期间的问题并没有怎么多做解释。本文仅仅是从抵押期间方面入手,兼述约定抵押期间的效力,以期以后在相关法律的修订的方面能有更大的发展。
一.抵押权和抵押期间
抵押权作为民法中最重要的担保物权,被称为"担保之王"。而根据《物权法》第179条规定,它的定义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物的占有而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就可以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就此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由此可见,抵押权是物权的一种,同时,它也属于有期限物权的一类,也就是说它的行使期间是有期限的,超过一定期限的话,那么抵押权便随之消灭。Www.YbAsK.cOM也就是说,抵押期间的定义就是指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及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长期间。
但是,为什么要规定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呢?很多物权的行使都是没有期限的,而作为最重要的担保物权的抵押权为什么要对它的行使作出限制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下面几个方面来分析:
1.从立法价值和目标来看,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因为在目前的社会中,各种各样形色不同的交易都会发生,在此方面作出详细规定的话,更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
2.从抵押人的角度来看,这不仅是在督促抵押权人行使自己所有的权利,也是为了双方面的保护,以求得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利进行,因为在随着时间的推后,那么抵押人承担责任的能力会随之降低,同时,自然会让作为相对人的抵押权人的权利受损,规定此期间正是满足抵押权人对满足债权的需要。
3.加速抵押物的流转,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用。因为抵押权毕竟与物地所有权不同,只要在一物上设置了抵押,必然会对这个物的相关权利受到一定的损害,这种物的权利状态也时时处在不稳定的状态。因此,在法律上对其设定抵押期限,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物地流转使用,加快流转过程,以保证物尽其用。
因此,抵押期间的规定无可厚非,也符合了事物的发展方向。
当然,在了解了抵押期间的同时,也需要对抵押权存续期间进行讨论,才能能够更好地理解抵押期间的概念。对此,我国立法上和学界,一直都将抵押期间与抵押权存续期间相等同,虽然在大的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且在一般情况下将类同两者并不会产生什么大的影响,但是在细小的方面依旧有着一些差别。首先,两者的起算时间有区别,抵押期间的起算时间是在主债务到期的时候,也即履行期届满之时,而抵押权存续期间则是从在物上设立抵押权的那一刻开始计算。也就是说,抵押权存续期间一定程度上包含了抵押期间。第二,抵押权存续期间的效力和抵押期间有所不同。抵押期间的这个期间从头至尾抵押权人都拥有抵押权,也就是说在那一个期间,抵押权人已经获得了能够对抵押物进行一定处分而使得自己权利得以满足的能力。而抵押权存续期间则不同,它还有一定的等待时间,只有等到一定条件成就才能行使权利,也就是说,条件成就之时它便自然进入了抵押期间这个阶段。
因此,只有正确认识到抵押期间的概念和定义才能更好地保证抵押权人权利的行使,也才能更好地保证法律适用方面的正确性,保证法律裁判的公正性。
二.抵押期间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中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与此相应的是在《物权法》第202条中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两条便有着极大的不同,也有着很明显的矛盾之处,但是在《物权法》第178条中确已明确规定了当担保法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的时候,应当适用物权法。由此可知,在如今关于抵押期间时间限制的法条中,应当范文大全整理*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
然而,这是将抵押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相挂钩,但是抵押期间的性质就是诉讼时效期间么?如果仅仅由这一条法律来说未免太过武断了。而由于抵押期间的性质对计算其期间有着极大的影响,故而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的讨论。
1.诉讼时效期间说。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是针对请求权而设立的。而且在民法的相关规定中,此期间也可以因为特殊原因而进行延长。
由于抵押合同属于从合同,自然是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但是主债权虽然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但是诉讼时效由于中断或者中止其期间是不断变化的。这样的确是与《物权法》第202条相符的。然而,如果抵押权行使期间也随着主债权的变化而变化的话,那么也会促使抵押权人滥用权利,从而对抵押人权利造成侵害。
不仅如此,若是抵押进行了登记,那么无法使登记部门直接注销登记的抵押权。登记部门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法院判决确定抵押权消灭时,本身无法确认抵押权是否消灭,由此也必然制约登记部门注销登记的具体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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