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司法权的启动、开始的整个过程,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行为和请求内容范围进行裁决,而不能主动启动司法程序和擅自变更、增加当事人的请求内容。 它要求当事人要主动把纠纷呈于法官面前时,法官才能依据法律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裁判。在民、商事领域,司法被动性一直被奉为基本原则。不可否认,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被动性是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司法的被动性主要针对诉讼程序的启动而言,而司法的能动性主要针对实体运用和操作过程。
就拿前面的撤诉案件来说,在原告起诉之前,法官
不能主动要求原告起诉二被告,也不能介入两者间的经济关系与纠纷。因为两者虽有经济往来,但未必产生纠纷,就算有了纠纷,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可到其它部门调解解决,权利人还可放弃权利,不一定需要法官来介入。所以法官不能主动过问,不能主动启动诉讼程序。这是司法的被动性原理。但原告一旦将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就要立案处理,启动诉讼。根据本案中原告不能书写、不能捺印的特殊情况,如何确认并受理原告的起诉及撤诉,如何裁决、如何送达法律文书,在案卷中留下相关办案痕迹和证据,确保案件质量,排除案件风险,则是要法官动脑筋、想办法、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去解决的问题,这就是能动司法的内容。
四、能动司法的具体要求
文中的案件让笔者想起了断臂的人,想起了女神维纳斯。从对维纳斯的想象中,又回到本案,从而想到了法制的缺陷与空白。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无论在什么朝代、在哪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总会有这样那样的漏洞和缺陷。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把社会生活中可能出现的种种情况规定得具体明白、万无一失。毕竟法律是事先制定的,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很难预料,它具有滞后的固有特点。也许世事都不会完美,十全十美的东西是没有的,从某种意义上讲,缺陷本身就是一种美。正如维纳斯的断臂,也许这就是她成为美神的原因。接上维纳斯的断臂,也许她还是世人心中的美神,甚至更美。也许,接上了她的断臂,她就再也不会是美神,再也不会是世人心中的维纳斯。但断了手臂的维纳斯作为一个艺术的化身,是基于艺术的眼光和艺术家的思维,是从艺术的、美学的角度看问题,并非功能的角度。法官不是艺术家,司法工作不是欣赏与绘画,作为法律职业者,注重的是法制的功能,注重运用法律解决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定争止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与技巧。而非简单从理论上去评论法制的完美与否及人间的是非。基于法官的思维模式,接上维纳斯的断臂,能让她具有从事更多社会活动、完成更多工作的能力。手是人的重要器官,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劳动工具,有手总比没有手好,双臂齐全的维纳斯才是完美的、健全的。同样,能发挥主观能动性、能动司法、灵活办案、能能动体现法律的精神、创新工作方法、填补法律空白与缺陷的法官,才是人民满意和需要的好法官,才能使普遍的公平正义在具体的个案中得以充分实现。但这只“断臂”如何接上,接上后的效果和美感又如何,则取决于选材的好坏和工艺水平的高低。要实现能动司法,接上“维纳斯”的断臂,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能主动、提前介入纠纷。
能动司法不是主动司法,能动与主动是有区别的。司法中的主动行为常具有不依当事人意愿,带有强制约束作用。 司法的被动性和中立性排斥司法机关、司法工作人员主动司法,主动引发诉讼,主动解决尚未介入诉讼的纠纷,象生意人样在街上叫卖。当事人没有主张的权利,也不能主动审查裁判。只能围绕当事人的起诉、围绕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审理。必须奉行“你不请,我不为,你不主张,我不裁判”的原则。而我们针对社会群体,主动宣传法制,引导人们以正当方式维权,引导和指导当事人进行诉讼,让人们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如何进行诉讼、如何举证、如何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则是允许的,也是应当的。但这种主动并不是主动司法,而是将社会群体、公民由无知变有知、由不知法到知法懂法用法,从而让当事人主动起来用法律维权,实现人民法院变主动为被动的过程。这个化主动为被动、变被动为主动的过程,就是司法能动的一方面。因为我们是让当事人来主动起诉,是在当事人将纠纷主动呈于法院时才启动诉讼程序的,是被动的,是应当事人的请示而为之,而不是请当事人来起诉别人,不是请当事人到法院来打官司。
而司法能动强调的是在法院被动启动诉讼程序后,为使被启动了的诉讼能顺利终结,实现个案公平正义,同时给找上门来的当事人一个合理合法的交待,我们必须开动脑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好途径、好办法,实现法的目的,体现法的精神,实现法的功能,彰显法的正义,这是司法能动的主要方面。
比如在本文所述的撤诉案件中,在当事人起诉之前,法官不能提前介入纠纷,不能主动要求原告鲁某提起诉讼,不能要求他将相关纠纷交由人民法院来解决。否则,当事人完全可以对你说不关你的事,靠一边去吧,别制造矛盾好吗?因为你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但是,法官在事前可以告诉他,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你可以找对方协调解决,可到基层部门要求调解处理,也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你对自己的主张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法律是会保护你的。这样对他进行引导、指导是可以的。这是司法功能之一,是司法能动的体现,因为我们没有要求他到法院打官司,没有要求他要将纠纷交由法院处理,而是告知他有什么样的权利和解决争议的途径。路怎么走,怎么选择是他自己的事,原告的起诉是他自己的意愿,法院受理案件和启动诉讼程序是被动的,没有违背司法被动原则和中立原则,但却很好的体现了司法能动。在诉讼中,我们只能针对鲁某的诉讼请求予以审查,不能扩大审查范围。当然,在其它的某些纠纷中,对当事人可主张而未主张的权利,法官应当释明,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然后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主张或放弃该项权利。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对部分共同施害者未起诉的;离婚案件中可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未提出的。在办案中,我们要分析案件的成因、找到矛盾的根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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