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关键、主动出击,努力实现当事人案结事了,定争止纷。
(二)不拒绝受理,不拒绝裁判。
在民商事领域,只要是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就没有人民法院不能处理的纠纷。不管案件中有什么样的特殊情况和困难,法院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拒绝裁判。除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如土地权属争议。 民商事纠纷法院都不能解决,那谁能解决?社会公平正义何以实现?当然有的当事人的起诉表面看符合立案条件,但其诉讼请求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笔者认为当然不必受理。比如,某甲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其父亲的父子关系,这明显违法。除此类案件外,法院是应当积极受理、妥善裁判的,不能以法律没有相关规定、规定不明确、法律规定冲突或案件复杂、事实难予认定、是非难予评判等为由拒绝裁判。因为这些都属于法院应当解决的问题,是否解决得好是法官的能力问题。法院处理案件的过程,就是一个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要解决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认定事实的过程,就是一个寻找证据、审查证据的过程,是一个去伪存真,发现真实的过程,不发挥司法能动和法官主观能动,必定为真真假假的证据所迷惑,必定为虚假证据所欺骗,怎么实现司法公正。
查清事实后就是法律适用,适用法律的前提是找法。而找法的结果可能有四种:有规定、无规定、有规定但不明确、有多个冲突的规定。对于无规定、规定不明确、规定冲突的情况怎么办?这就要求司法能动,能动地司法。法官不能当木头人,不能当自动售货机,我们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裁判而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不能拒绝处理纠纷。法官必须发挥司法能动,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对规定明确的,要根据法律解释的方法和规则予以解释,让其在个案的适用上明确具体;对有冲突的规定,要根据冲突
解决原则予以选择适用; 对于没有规定的,那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空白或漏洞,要根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予以填补。
以文中所述撤诉案件而言,当事人因身体缺陷不能书写、不能捺印,显然诉状不是他自己写的,他本人也不能捺印表示认可。但法官不能因此而否认原告起诉的真实意愿而不受理。同样,也不能因此而不接受其撤诉申请,也不能因为其不能签收法律文书而不送达,或就这样让其收到裁定书了事。更不能因为这个因素而拒绝办理此案。否则法官是无法给原告一个合理交待的。
根据我国民诉法的精神原则,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都是在诉讼中主张相关权利的人而非义务主张者。在司法实践中原告也都是受害者、权利主张者。但在2004年后,笔者所在法院就提出应支持义务人起诉的司法主张,积极受理义务人针对权利人提起的诉讼,通过审理,具体确定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这是能动司法的典型。
前不久,某法官在办理一民事案件中,向当事人解释说:“这个案件复杂,理不清,不管怎样裁决,判决书都不好写。”其意在劝说原告撤诉。次日,原告将自己拟好的“判决书”交给这位承办法官说:“你们认为不好判,不好写判决,我已经替你们写好了,你们加盖印章就行了。”这恐怕是当事人为法官写判决的天下第一案,是拒绝裁判闹出的笑话,与能动司法要求相背,成就了一个能动司法的反面典型。
(三)不机械处理。
法律的缺陷与空白是法律的断臂。同样的道理,不能能动、灵活、创新地处理案件,死搬硬套法律条款的缺陷,则是法官的断臂。不机械处理,就是指司法灵活、司法能动,是能动司法的根本所在。包括不机械理解法律、不机械适用法律、不机械认定事实及证据、能灵活创新工作方法。如果法官不能对法律予以合理、合正义性的解释,而是机械传达立法者意志,自身并无独立的价值判断,则与自动售货机并无区别。 同样的,法官若是只能机械采信证据,不能用智慧的双眼去伪存真,不能用主观能动性去揭示真实而机械认定,则无异于木偶。“以事实为依据”并非“以依据为事实”,机械主义实现不了社会公正。
还是拿文中所述的撤诉案件来说事,如果办案人员对原告的起诉书和撤诉申请坚持要求原告亲笔签名或捺印才能接受或认可,则是原告不可能做到的,是对当事人的为难,不但显得机械,同时也有对当事人的歧视之嫌。容易引起当事人的对抗情绪,不利于司法和谐,不能解决问题,只能变通处理。至于送达,对直接送达的,法律规定要求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表示收到,这是送达的证据。对拒收的,则可以留置送达。对因各种原因不能直接送达的,法律规定了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委托达达等方式。 送达是办理案件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案件办理终结的标志。如果人民法院在送达准许撤诉的裁定书时没有留下送达的证据,事后如果当事人不认账,承办案件的法官将会面临着案件风险。但法律并没有针对案件中的这种特殊情况规定特殊的送达方式,除直接送达外,其它送达方式都不适合于本案。简单的处理方式就是直接送达,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当事人不能签字和捺印的情况。但这种方式不能避免事后当事人不认账收到裁定书甚至不承认自己撤诉的事实之风险。如果不能办得稳稳当当,一个有责任心、有风险意识、有经验的法官是不会草草了事的。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绝对不能机械套用法律相关送达的规定,必须创新工作方法,能动、灵活地进行处理。
能动、灵活、变通的目的,就是要使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所以,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是在送达时,邀请相关基层组织人员在场见证,并制作笔录,询问当事人起诉和撤诉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告知其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现在相关人员的见证下向其送达裁定书,其收到后本案即终结,不再审理。询问其对此有何意见。等等。在笔录上由在场见证的人员签字。并将当事人在见证人在场时收到法律文书的情景拍下照片来,入卷保存,确保万无一失。
(四)填补法律的空白。
任何朝代、任何国家的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对社会生活中的种种情况规定得一清二楚,也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制定一部无所不包无所不尽的法典也是不可能的,德国民法典制定前的《普鲁士一般邦法典》就是一个以失败告终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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